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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年前買了輛電動自行車,遭遇多次維修。“新濱海維權在行動”專欄4009-222-001維權熱線日前接到消費者求助,儘管1年前更換過電瓶,但現在電動車又不能正常使用了。買賣雙方就保修時間如何計算產生了分歧,而這直接決定電動車能否全額退款。經新區工商部門調解,更換電瓶後的“三包”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因此消費者的主張得到支持,成功獲得電動車全額退款。
電動車更換電瓶1年再次“癱瘓”
日前,本報4009-222-001維權熱線接到濱海居民張鋼(化名)的電話求助,2012年12月份時,他在新區某超市購買了電動自行車一輛,價值2280元。使用沒有多久,電動車小毛病不斷,之後多次修理。特別是電瓶的儲電量頻頻下滑,嚴重影響了張鋼的出行。經過交涉,2013年商家爲他更換了1塊電瓶,可是現在又不能正常使用。張鋼認爲自己購買的電動車存在質量問題,按照“三包”規定要求商家爲他更換新車或退還全款。而多番溝通,張鋼的要求都遭到了拒絕。
本報記者接到求助後,立刻開始調查,並讓張鋼將情況反映到新區工商部門。工商部門工作人員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發現國家對電動自行車未制定“三包”規定,但可參照1995年制定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及企業的售後承諾執行。隨後立即聯繫到經營者和電動車售後瞭解情況。經查實,售後公司提供了企業的“三包”承諾,“三包”期限爲:整車1年,部件2年。投訴所涉及的電動自行車實際情況是整車已超過了1年的“三包”期限,而電池因爲保修期爲2年,並且該車2013年更換過1塊電池,因此“三包”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仍在“三包”時效內。經過與經營方溝通協調,本着以消費者利益爲重的原則,最終商家全額退還消費者車款2280元。
多重法規可保消費者權益
本案中,因新《消法》取消了原《消法》第四十五條“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經營者應給予更換或退貨”的明確規定,同時,國家也未制定統一的電動自行車“三包”規定,給調解工作增加了難度。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的規定,此外,參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工商部門向雙方講明相關法律規定的同時,着重從化解爭議雙方激化的矛盾出發,建議多考慮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感受,通過溝通協商促使雙方互諒互讓,最終使該起投訴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