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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兩名女賊分別從安徽銀監局副局長鬍某、安徽省食藥監局副局長陳某家中偷來的購物卡、手錶、紀念幣、玉器、香菸等物品,價值分別達到70餘萬元和150餘萬元。於是“小偷舉報貪官”又一次引發了媒體的關注,成了當前的一個熱門話題。被盜官員到底是不是貪官?行竊女子是否“借官掩盜”?該不該因“戴罪舉報”獲減刑?富有戲劇性的“合肥偷官女賊”事件,官方和專家都紛紛出面解讀。
官方和專家的解讀,當然都有道理,筆者一介白丁,更是法盲,對這類熱點問題,自然沒有說三道四的資格。只是對報道所稱:“記者從安徽省紀委瞭解到,他們之前曾接到過對其中一名官員的匿名舉報,通過本次事件瞭解到對二人的舉報後,正在對相關情況介入調查,將及時公佈調查結果”,說幾句題外之話。
應當承認,雖然每當小偷偷出了貪官,都會受到某些網友的稱讚,甚至把他們的偷竊行爲美化成爲“盜亦有道”的“俠偷”。但我認爲,這恐怕只是網友們的調侃,至多也只是反映了百姓憎恨貪官污吏的一種願望和心聲。小偷“偷出貪官”不僅有着極大的偶然性,而且誰也不會相信小偷到貪官家裏偷竊的目的不是爲了私利,而是爲了反貪,爲了向紀委舉報貪官尋找證據。所以官方對於“‘偷貪官’主要是爲了‘偷得更多更安全’,而不是爲了反腐”的說詞,似乎是從根本上誤解了一些網民的調侃。此其一;其二,通過小偷事件使紀委瞭解到對被偷者的舉報,因此介入調查,並且承諾“將及時公佈調查結果”,當然體現了有關部門對“小偷偷出貪官”事件的高度重視。然而人們難免會問:既然在小偷偷出“貪官”之前,紀委已經接到過對其中一名官員的匿名舉報,爲什麼當時不介入調查,而要等“小偷偷出”,並且等到此事成了“事件”之後,纔來“介入”調查?如果在接到匿名舉報之時就介入調查,如今可能就不會讓小偷“舉報”兩名“貪官”,而只能“舉報”一人了。
“小偷舉報貪官”、“小三舉報貪官”新聞的經常出現,只能反映了我們某些地方和單位對正常舉報(包括實名或匿名的舉報)渠道還不夠暢通,或者反映了正常舉報的“最後一公里”道路還不夠暢通。只有暢通了“舉報出貪官”的大道,纔有可能減少甚至杜絕“小偷偷出貪官”現象的發生。(金海燕)
(來源:蘭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