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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日報訊(首席記者顏安通訊員劉會)近日,記者從南岸區獲悉,該區出臺了《南岸區健全村(居)民議事機制推進三事分流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全區村(居)將實施“大事、小事、私事”三事分流的基層民主議事機制,對基層民主的制度化做出大膽探索。
“三事”實行分類處理
明確分流大事小事私事
該區提出的“三事分流”,即是在基層議事協商時將羣衆訴求按照“大事”、“小事”、“私事”進行了明確,並分類處理。
大事是政府管理事項及公共服務,由政府部門負責解決;小事是村(居)公共事項及公益服務,由村(居)委會爲主導,社區自治組織、社區社會組織和社區單位共同協商解決;私事是村(居)個人事務和市場服務,由居民羣衆自行解決或尋求市場服務。
“比如說,如果議事協商的內容是市政設施建設和改善,這屬於大事的範圍,居民可以提出建議,但應由市政部門展開調查後進行相應的處理;如果內容是樓道清潔問題,那就是小事,就應由村(居)組織出面召集協商解決;如果內容是個人家庭問題,那就是私事,居民可以通過市場服務解決。”南岸區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說,這樣的“三事”分流實際上也是“三事”分責,合理界定政府、社會和居民的職責邊界,政府不能大包大攬,居民也有責任擔當,社區組織要動員居民互助,從而提高議事的效率,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自我調節、村(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
該負責人強調,此次實施辦法是該區在基層民主制度上的一次探索,“三事”的內容不是絕對固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而進行調整,在辦法貫徹實施過程中,各街鎮也將實事求是,分類實施,結合實施辦法制定適合本地區的議事協商機制,不搞“一刀切”。
3種議事協商制度
引導基層自治共治法治
實施辦法中明確提出了“三級議事會”、“社區組織議事”、“一事一議”3種基本議事制度。
“三級議事會”制度,指依託村(居)自治組織體系,召開樓(院)議事會、村(居)民小組議事會、村(社區)議事會進行議事協商。
南坪東方新苑小區裏樓上樓下兩戶人因房間漏水鬧了3年的矛盾,得知這一情況的樓棟長把這事反映給了小區居民議事會,經過商議後,“人來熟”的居民曹紀友上門成功“化解”了矛盾,未動用職能部門。
“這便是三級議事會發揮的作用。”該負責人說,三級議事會主要是以基層自治組織的形式開展,即在法定的樓棟、小組和社區的範圍組織開展,這是目前基層議事最常見的方式。
“社區組織議事”制度,指依託村居建有各類羣團組織,居民小區業委會、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等羣衆組織以及各類社區社會組織,在特定人羣中開展議事協商。
“建立這樣的制度主要是希望社區的各類組織參與到社區建設中來。”該負責人說,社會組織是創新社會治理、“社會多元主體”的一部分,他們希望多發展這類組織,讓每個居民都生活在集體中,通過這樣的議事方式,發揮“潤滑油”和“平衡器”的作用。
“一事一議”制度,指在利益範圍內的相關羣衆進行民主議事協商。該負責人介紹,這主要是指某個具體事項涉及的相關羣衆開展民主議事協商,形成相應的自治制度、民約等。
“我們鼓勵羣衆民主協商相關利益問題。也許不在一個村民小組、一個小區,但因爲涉及相關利益而在一起議事,比如徵地拆遷等事宜。”他表示,基層羣衆自治的前提是普遍參與,主要方法是議事協商。目前這3種議事協商制度是南岸對議事協商方式的初步歸納,讓羣衆和基層組織在法律範圍內自己提、自己議、自己定、自己做,從而實現自治、共治、法治。
(來源:重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