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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8月6日
地點: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目擊者:備受關注的海南省財政廳調研員(正處級)鍾巍峯涉嫌受賄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今天上午在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4年,鍾巍峯利用擔任海南省財政廳農業開發綜合辦公室調研員等職務之便,爲陵水縣、海口市、儋州市等16個市縣農發辦及鄧炳昌、鄧亞新等7人牟利,收受王朝山、鄧亞新等27人45.5萬元。
記者提前半小時進入法庭時,看見旁聽席的座椅上坐着近10名被告人家屬,人人表情凝重。海南省財政系統處級以上幹部也參與旁聽此次審理。
在庭審中,記者瞭解到,鍾巍峯不掌握實權,但他卻掌握大量關鍵信息,能夠協調各種關係,可以做一些手握實權的人不敢做的事情。類似手中沒有實權的國家工作人員腐敗現象,成爲當前預防職務犯罪的新課題。
公訴人:
61次收45萬餘元
“提被告人到庭!”
9時5分,隨着法庭傳喚,一名身材微胖的中年男子在法警的押解下走進法庭。此時,旁聽席上的女性家屬眼圈一紅,並不停用紙巾擦拭眼角。
記者翻看鐘巍峯的簡歷發現,1964年出生的他,大學本科學歷,原系海南省財政廳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調研員,因涉嫌受賄罪於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
檢察機關查明,在2007年至2014年期間,鍾巍峯利用擔任海南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調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爲陵水縣、海口市、儋州市等16個市縣的農發辦及鄧炳昌等7人牟利,共分61次收受王朝山等27人給予的錢款45.5萬元。
庭審中,記者注意到,在鍾巍峯涉嫌的犯罪事實中,爲各市縣農發辦“農田整治工程檢查評比事項”提供幫助的佔16項,爲各市縣個體老闆“承攬農田整治工程”的佔8項。
檢方認爲,鍾巍峯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達45.5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出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
沒逃跑就是自首
在近3個小時的庭審中,訊問被告人、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有條不紊地依次進行。
檢察官:你對指控犯罪事實有異議嗎?是否認罪?
被告人:沒有,我認罪。
檢察官: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被告人:我是主動到案的,應當認定爲自首情節。
……
在法庭辯論環節,鍾巍峯辯稱,在接到海南省財政廳電話時,他在明知已經案發並且有可能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並未躲避,依然聽從省廳安排,自動性和主動性非常明顯,構成自首。
“我是在意識到自己案發的情況下,依然主動配合,到案後如實供述公訴機關已掌握和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存在自首情節。而且我是一次性退完贓款。在犯罪情節上,我收受的大部分賄賂都是在春節前收受的禮金,大部分在萬元以下,數額並不大。”鍾巍峯辯稱。
檢方認爲,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自首的理解有偏差,被告人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被告人歸案不具有主動性和自動性,不符合自動投案條件,不應認定爲自首。
11時40分,法庭宣佈休庭,將擇期宣判。
記者手記
調研員是國家公務員的一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爲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調研員屬於非領導職務。
本案中,原爲海南省財政廳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調研員的鐘巍峯雖不掌握實權,但他卻掌握大量信息,能夠協調各種關係,可以做一些有實權的人不敢做的事情──比如,透露關鍵信息、協調促成各類農業項目等。
檢察官說,實職領導崗位起碼存在某種形式的監督,而“調研員”卻是被遺忘的一族,他們熟悉官場規則,也善於利用政策、機制的漏洞、縫隙,可以做成很多高層、中層和基層幹部做不到的事情。他們雖然不在行政的重要位置,卻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身份上獨有的優勢,爲自己和親友牟取私利。
作爲非領導職務幹部,在生活、工作中,他們曾小心翼翼;然而,當升遷無望後,他們便不再顧忌各種規章制度的約束,竭力“開掘”可利用資源……
當衆人都將目光盯在“一把手”腐敗時,此類案件的發生,爲各級機關防範不掌握實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敲響了警鐘。同時,這些案件也提示,防範、監督這一人羣,已經成爲當前預防職務犯罪的新課題。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