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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7日電網信辦今日發佈《即時通信工具公衆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明確,即時通信工具服務需提供者從事公衆信息服務需取得資質;保護隱私;實名註冊,遵守“七條底線”;公衆號需審覈備案;時政新聞發佈設限;並明確了違規如何處罰。
即時通信工具公衆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爲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衆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衆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於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本規定所稱公衆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衆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衆發佈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衆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衆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五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衆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七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爲從事公衆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衆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覈,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衆賬號可以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衆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衆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佈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衆賬號加註標識。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衆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衆需求。
第八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衆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採取警示、限制發佈、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第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