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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正式發佈《即時通信工具公衆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共十條。當日,人民網發表題爲《加強管理是爲了更好的發展》的評論文章,作者是近些日子來連續發表重要文章的“國平”。這篇文章引述網民的說法,將上述“暫行規定”稱之爲“微信十條”,很好很形象,所以,下文我將沿用這個說法。
作爲一個經常活動於微信之中、並且擁有個人微信公衆賬號的新聞從業者,我對“微信十條”的發佈很關注。一來是因爲朋友圈裏那些有關健康、養生、心靈雞湯之類的不靠譜玩意兒被轉來轉去,嚴重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眼瞅着朋友圈裏本來活得好好兒的那些兄弟姐妹、大爺大媽們一個個變得五迷三道,這讓我十分痛心,覺得是時候好好管管那些營銷號了。二來是我想看看我的那個微信公號是否符合“微信十條”的新政策,因爲我所發佈的新聞評論或者編輯手記這些內容,可能不符合有關規定,因此,要選擇是主動關閉還是等着封號,或者選擇調整方向,轉向我熟悉的其他領域,比如書評、影評或者美食、情感之類。
作爲一個已經實名並被認證了的微信公號的擁有者,審覈這一關我大概算已經過了,但之前註冊時雖然舉着身份證照過相,可“七條底線”的協議之前並沒有要求籤,這個可以補籤,應該不在話下。
對我的微信公號有影響的,應該是“微信十條”的第七條,該條款規定“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衆賬號可以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衆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衆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我的微信公號與我供職的機構無關,只是一個個人賬號,根據此款的規定,應當屬於“其他公衆賬號”,也就是說,我如果要繼續發佈新聞評論或編輯手記之類的內容,就得經過批准。這個“批准”由誰來實施,“微信十條”裏沒有明確規定,批准方是取得相關資質的服務商還是政府主管部門,暫時不得而知,只能等服務商的提示或通知。
那麼,究竟何爲“時政類新聞”呢?查2005年9月25日有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聯合公佈施行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其中第二條有明確的界定,“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根據上述界定,我之前所發佈的內容完全屬於“時政類新聞”。也就是說,在“未經批准”之前,我是無法繼續在我的微信公號發佈新聞評論或編輯手記了,不論是批評性評論還是正面評價,甚至歌頌性評論也不能發佈。因爲“微信十條”是“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即時生效規定,而且違反了該規定,將“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我是守法公民,所以自即日即刻起,我就暫時不在微信公號發佈什麼“時政類新聞”了,等到我找到新的方向之後再說。這讓我多少有一些激動,因爲未來我有了多樣性的新選擇,比如書評人、影評人、美食評論人、情感專家,甚至是笑話大王。前途如此光明,我要去好好規劃一下我的微信公號如何轉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