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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齊某與設計公司的舞臺劇制作合同中,歌手張咪提供了自己的賬戶收款,並在合同出現糾紛後成為被告。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設計公司返還齊某88.3萬餘元,張咪就其中的76.6萬餘元承擔連帶責任。
齊某稱,2010年9月,她經張咪介紹與設計公司簽訂音樂舞臺劇的制作合同,約定齊某投資100萬元,設計公司負責音樂劇本及音樂的創作與完成、境外商業演出接洽等,雙方特別約定建立專款專用賬戶,以張咪名義設立,齊某向該賬戶支付100萬元,張咪出具了收條。2010年10月,齊某與張咪、設計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書面材料,三方同意支付德國編曲者音樂制作酬勞等費用共計23.3萬餘元。
齊某稱,設計公司在承諾期內沒有任何實質性工作,100萬元投資款大部分被張咪據為己有。2011年8月,齊某曾向警方報案稱張咪對她實施了詐騙,警方於同年8月23日晚在首都機場將張咪帶走調查,後認為證據不足將張咪釋放。齊某隨後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由設計公司與張咪返還100萬元投資款及利息。
張咪辯稱,她不是合同當事方,並非適格被告。她接受合同雙方請托向齊某出具收條,從未私自佔有或操控涉案投資款,請求駁回齊某訴訟請求。設計公司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狀。
一審法院判決設計公司返還齊某88.3萬餘元,張咪就其中的76.6萬餘元承擔連帶責任。齊某與張咪均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因合同解除,對於已使用的23.3萬餘元投資款項,法院酌定由設計公司與齊某共同分擔。張咪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允許設計公司動用投資款征得了齊某同意,應與設計公司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市二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名詞解釋
連帶賠償責任
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後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