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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裁判文書來看,2013年9月,深圳市監察局在調查相關案件過程中,只是要求樑某接受調查,結果,調查期間樑某就交代了調查部門並沒有掌握的前述多項受賄事實。
記者李亞坤徐超龍崗區建築工務局一科長樑某被龍崗法院認定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賄賂,於今年7月一審判刑5年。其中他收受一筆港幣20萬元後,並未能幫請託人辦成事,不過送錢的老闆表示,“辦不辦成事,都得送錢,這是行規。”
20萬港幣裝在茶葉袋裏送出
龍崗區建築工務局是龍崗區負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直屬事業單位。涉案的樑某現年43歲,在2007年到2013年案發期間,先後擔任該局下屬科室的副科長、科長,所在科室則是直接負責各街道轄區範圍內的市政工程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其所收受的最大一筆賄賂港幣20萬元,來自於建築承包商莊某。
莊某是通過掛靠在某正規公司,承接了龍崗區的市政工程—紅棉路的建設項目,並聘請了雷某作爲項目部負責人。而後來莊某聽說該項目要招標,便給了手下雷某20萬港幣運作此事。2008年5月,雷某將20萬港幣,裝在茶葉袋子裏,送給了樑某,希望樑某在工程招標中給予關照。
對於“運作”的意思,雷某與樑某在證言、供述中都心知肚明,即讓樑某在招標書中設置一些業績條件,然後由雷某找一些符合條件的公司來進行圍標串標。
不過,這一項目最後改變招標方式,採取抽籤的辦法公開招標,樑某便無法對莊某給予“幫助”。當時樑某曾打電話給雷某要求退錢。不過樑某稱,“雷某說,行規是無論辦不辦成事,錢都不用退。”老闆莊某在證詞中也大方地表示,這筆錢只是招待費,招待了也不一定能“運作”成功,所以也沒有去要回這筆錢。
作爲市政工程監管方,樑某就成爲了施工方眼中的“紅人”,逢年過節都要孝敬。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內容顯示,在2007年中秋至2013年春節期間,龍崗區多個工程項目的施工方人員,爲了在施工過程中得到樑某的幫助,在中秋、春節期間到樑某辦公室送好處費,22次共計人民幣11.3萬元。
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受賄事實
樑某的落網比較意外。從裁判文書來看,2013年9月,深圳市監察局在調查相關案件過程中,只是要求樑某接受調查,結果,調查期間樑某就交代了調查部門並沒有掌握的前述多項受賄事實。案發後,樑某也主退回贓款人民幣27萬多元。
庭審中,樑某的辯護人提出,樑某收受港幣20萬元後並未爲他人謀取私利,不能算是受賄。其中樑某還4次收受1 .6萬元,每次金額僅4000元,均未達到5000元的受賄追訴標準,不應算是受賄。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爲,20萬港幣系樑某明知他人有請託事項後收取的財物,應當視爲承諾爲他人謀取利益,應計入受賄數額。法院還認爲,樑某雖然四次收受的爲4000元紅包,但多次受賄且未被處理的數額應該累計計算,因此1 .6萬也應被認定爲受賄。
法院認定樑某存在自首以及主動退贓,可減輕處罰,最終判處其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5年,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
(來源:南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