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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媒體報道,廣州住房公積金全年貸款額控制在170億元,目前只剩下約70億,因此要“限貸”。但筆者認爲,這種做法偏離了公積金應有的公共性。
首先,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是應該體現公共性的。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市政府的不以營利爲目的的副局級事業單位,它與營利性商業銀行存在根本區別,公積金中心管理及運作全市住房公積金的行爲,屬於準行政行爲,具有公共目的和屬性,公積金中心屬於行政法上所稱“法規授權的組織”。而發放公積金貸款是公積金管理及運作的核心環節,一方面它涉及到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和風險防控,另一方面它也是職工解決基本住房需求時的客觀需要,因而最能反映設置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更應體現公共政策的屬性。
其次,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平等保護。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是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可見,公積金貸款在本質上體現出“職工互助解決住房需求”的特性,申請公積金貸款是繳存者的法定權利,而發放公積金貸款是公積金中心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如果說,商業貸款的發放是銀行的市場經營行爲,貸款與否及額度主要取決於銀行意志,那麼,公積金貸款的發放與否,則主要取決於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於符合條件的貸款申請人,公積金中心不得無故拒絕。按照規定,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貸款最高限額和貸款比例是計算具體貸款額度的依據。另外,申請公積金貸款者還必須提供擔保。因此,是否具有申請公積金貸款資格以及可以貸款多少,社會公衆一算便知。對於符合條件的貸款申請者而言,預期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也是其作出購房等決定的基本因素,他們顯然對此擁有“信賴利益”。若公積金中心在其簽訂購房等合同後、突然因“限貸”等原因導致貸款不成或額度減少,則可能連帶影響其購房等合同的履行。這種因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意外調整,導致合資格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利益損失,應當如何救濟,值得思考。
第三,解決公積金“限貸”困局重在制度反省。本來,公積金的存貸利率、比例、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申請公積金貸款均有非常嚴格的規定。之所以如此,就是爲了保障公積金的有效運行,其中也包含了保護貸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事實上,每一個繳存者都可能是潛在的貸款者,繳存者越多,潛在的貸款者也就多,繳存的金額越大則其可以申請的貸款額度也就越大,這是一個正比例關係。作爲公積金的管理方,應該有條件也有能力對包括貸款需求在內的整套公積金管理機制進行評估及優化,並避免出現突然“限貸”情況。即使出現此類情形,也應首先通過內部調劑等方法予以化解,而不是簡單地將內部管理不善的風險隨意拋給貸款申請人負擔。確實無法通過內部挖潛解決的,也應提前預警(而不是貸出大半額度才突然“限貸”)、公平發放(每月“秒殺”未必是好辦法),儘量減少衝擊。
(作者是廣州知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