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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賠償11萬餘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案件昨日二審開庭
2010年,在深圳打零工的劉師傅被譚某某飼養的一條狗絆倒,造成右股骨頸骨折,做過行右側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後,功能活動受限,綜合評定爲八級傷殘。2013年,劉師傅纔將譚某某告上法庭,索賠12萬餘元。
寶安區法院一審判決譚某某承擔原告所有損失,共計116390.2元,扣除譚某某已經支付的30172元醫藥費,故仍需支付86218.2元。劉師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堅持索賠123938元。昨日,此案在深圳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2010年,一場因狗而起的事故給劉師傅的生活帶來了鉅變。劉師傅告訴記者,2010年11月19日,他走在觀瀾街道新田社區時被一條突然躥出來的狼狗撞到小腿,後摔倒在地,造成了右股骨頸骨折,後做了置換人工髖關節手術。
受害人不能直立行走
劉師傅原本靠在深圳建築工地打零工爲生,意外發生後,劉師傅喪失了直立行走的能力,請護工照料了兩年的生活起居,無法再外出打工。昨日出庭時,劉師傅靠一張小方凳支撐着身體移動。劉師傅稱,飼養狗的譚某某除了支付3萬餘元的醫療費用外,沒有再給過錢。這幾年劉師傅靠變賣老家房產的錢爲生,生活日益窘迫。
2013年年底,劉師傅將狗主人譚某某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項目的費用共計123938.2元。一審期間,譚某某辯稱,原告的起訴已超過了訴訟時效,且原、被告就原告受傷已達成了協議,譚某某認爲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法、金額過高,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譚某某出具的《協議書》中約定,被告承擔原告治療新傷的全部醫療費,使其恢復到本次受傷前的狀況,但承擔的最高費用以4萬元爲限。除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外,無論原告今後發生何種情況,原告及其家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但劉師傅對協議上的簽名及指印均不予認可,後經司法鑑定,協議書上的簽名與其簽名樣本字跡並非同一人書寫,指印亦非本人手指所捺印。
受害人堅持一審索賠數額
寶安區法院一審認爲,被告譚某某飼養的動物致原告損害,事實清楚,被告應當對原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至於被告主張的訴訟時效問題,經審查,原告起訴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因此,法院對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不予採信。
寶安區法院覈定原告的損失共計116390.2元。判決該款應由被告全部承擔,被告已支付30172元,應從賠償款金額中予以扣除,故仍需支付86218.2元。
劉師傅因一審判決中未支持誤工費、護理費提出上訴,主張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譚某某向其支付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項目共計123938元。
寶安區法院在一審時認爲,原告未提供任何工作及收入證明,且其在本次事故前已經受傷,其主張的打零工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不能證明存在誤工損失,故法院對其誤工費主張沒有支持。
而劉師傅稱,他1998年就在深圳的建築工地打零工,包工頭都是以現金結算。在被狗絆倒之前,他曾受過傷,但已基本傷愈,仍能靠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和3個未成年小孩的生活。所以劉師傅提出,一審法院認定在此次事件前原告已無勞動能力無勞動收入的認定是無事實依據的。此外,劉師傅表示,在出院後譚某某再沒有管過他,因身體殘疾,他請了一名護工照顧自己生活起居2年。
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文\記者王納)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