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民網北京8月15日電(申寧實習生楊晨)近日教育部頒佈《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規程》將於2014年9月1日起實施。
《規程》的發佈,是教育部繼發佈《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後,圍繞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核心要求,頒佈的又一重要規章。
定位民主承擔決策諮詢、監督職能
據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已有一些高校建立了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在建立健全社會參與辦學的制度機制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但在運行過程中主要存在定位不清、職責不明、運行不規範等問題,在理事產生、運行機制、議事規則等問題上也缺乏具體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理事會在不同性質的高校中的功能定位有本質差異。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應是學校的決策機構;根據《高教法》規定,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因此公辦高校理事會理事會不具有決策職能。但爲擴大高校的決策民主,增強社會監督,理事會可以承擔相關的決策諮詢和監督職能。本次《規程》將公辦高校理事會定位爲,“高等學校根據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議事與監督機構”,作爲“高等學校實現決策民主、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
《規程》規定理事會的組成要反映高校辦學相關利益主體的代表性和均衡性,主要由由四方面代表組成:一是高等學校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二是學校代表,包括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及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以及教師、學生代表;三是社會合作方代表,包括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等;四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個人代表,包括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不低於21人,各方面代表在理事會所佔的比例應當相對均衡。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爲保證理事會能夠有效配合高校開展相關工作,首先要保證高校在理事會中具有主導權。《規程》規定,學校主要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可以確定爲理事會的當然理事;理事長採取學校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的方式產生或者由學校舉辦者、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產生。此外,理事單位和個人理事由學校指定機構推薦或者相關組織推選。
高校理事不得借職務獲得招生等不當利益
《規程》明確高校理事、名譽理事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在理事會的運行過程中,均不得以參加理事會及相關活動,獲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質利益;不得借職務便利獲得不當利益,包括通過干預、影響高校公平公正地行使管理與服務職能,而可能獲得的各項利益,特別是在招生、學位授予等方面獲得的不當利益。同時,理事會要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及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社會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的監督,保證理事會正確履行職責。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對於已存在的理事會、校務委員會等機構,《規程》倡導此類高校使用理事會的名稱。高等職業學校和民辦高校的理事會可參照《規程》組建理事會。
據瞭解,教育部將把高校理事會建設,納入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和依法治校的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引入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加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