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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在中鐵十局重慶制樑場打工的20歲女孩兒楊玉婷陪同領導赴宴,當晚,前來赴宴的中鐵十局內退職工何某,叫人將酒醉的楊玉婷送到自己房間,採用暴力實施性侵,致其大量失血死亡。據悉,家屬已與中鐵十局達成按照“工傷”賠償協議,賠償金額達130萬元。(8月18日《法制晚報》)
花季女孩遭遇如此厄運,令人惋惜、同情;施暴者的惡行則令人髮指。然而,解決處理問題則應一碼歸一碼,冤有頭債有主,誰做壞事誰擔責,不能動輒拿公款消災善後。陪領導赴宴不等於就是公務。目前的很多吃吃喝喝之事或與公務無關,或超出公務接待概念,而官方處理上往往一律視爲公務,既不合情理,也無制度依據。
非公務宴請,爲什麼要按工傷對待和賠償?中鐵十局方面稱是本着“對死者同情、最大撫慰和快速有效解決”的宗旨,最終答應工作組提出的賠償方案。然而所有死於非命的受害者都值得同情,是不是都可以拿公款“安慰”、“大額度賠償”?
重慶市合川區太和鎮政府方面表示,楊玉婷在酒店遭遇暴力性侵死亡後,區委、區政府成立了工作組,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幫助死者家屬與中鐵十局方面就賠償事宜進行交涉。我認爲,所謂“重要內容”極其荒謬,個人之間宴請,政府憑什麼幫助受害者家屬向單位交涉?太和鎮官員稱,蔣某曾向楊玉婷表示,接待何某是上級要求,蔣某等人帶楊玉婷就餐後,開具了單位發票,因此,按照工傷賠償是合理的。領導個人說了假話,也要單位負責;只要有發票,就視爲公務,邏輯上還能再荒唐點嗎?領導安排吃喝嫖賭,只要有發票,是不是都可以視爲公務?
喝出“酒烈士”,官員酒駕撞死人等等,公款善後已備受質疑,現在又來官員私人宴請發生暴力性侵害致人死亡也要公款高額賠償的奇聞,就不知道還有什麼不能用公款“善後”的。公款竟成了“善後”的冤大頭,說奇怪也不奇怪,因爲到目前爲止,沒聽說過一次這種“冤大頭善後”被追責的情況,甚至糾正的話上級都懶得說。而說法上總是“堂而皇之”,比如“維穩”。正因荒謬邏輯的堂皇,加之公款的易動,“冤大頭善後”纔會如此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