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負責看守在押人員的海淀看守所六中隊管教民警黃某,收受在押人員家屬錢款對相關在押人員提供特別照顧。昨天記者獲悉,黃某因犯受賄罪被石景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1964年出生的黃某案發前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管教民警(主任科員級)。檢方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黃某擔任海淀看守所六中隊管教民警,爲四個監室的主管管教,負責監室在押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黃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多名在押人員親屬給付的現金2萬元及加油卡2000元,併爲相關在押人員提供特別照顧。
其中,2012年8月左右,黃某收受在押人員黃某甲父母給予的現金1萬元。2012年夏,黃某收受在押人員靳某之父給付的2000元中石化加油卡。
2013年3月左右,黃某收受在押人員鍾某朋友給付的現金1萬元。收錢後,他利用職務之便給予這三名在押人員特別照顧。
去年7月,黃某因涉嫌受賄罪被查獲。今年2月,石景山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黃某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黃某已退賠了贓款2.2萬元。庭審中,黃某對於檢方指控並無異議。
法院認爲,這些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與案件有客觀聯繫,而且可以互相印證,因此可以作爲定案證據。經過審理,法院認爲,黃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同時念其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可再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因此,以受賄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記者孫思婭)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