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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地產的丈夫被紀委帶走調查,其妻想疏通關係讓其獲釋,結果卻被騙走1460萬元。最近,發生在安徽的一個“撈人騙局”引發關注,類似現象更讓很多人吐槽。
從這起案件看,騙人者並不高明。一個自稱“跟安徽很多領導很熟”、“能擺平紀委”的北京男子,除了忽悠當事人,就是跟辦案人員胡攪蠻纏,最後“撈人”不成,自己也因詐騙罪被判刑。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近年來,從犯罪富商到落馬高官,不斷有“撈人被騙”荒誕劇上演。比如,在劉志軍授意下,丁書苗“找人活動”,爲給被調查的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開脫、減輕罪責,結果被騙走4400萬元,一時傳爲笑談。
爲什麼騙局連連,還是有人不斷往裏面鑽?表面上看,這是“病急亂投醫”,但深入剖析被騙者的心理,會發現存在花錢能脫罪、有關係就沒事等誤區。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看法,往往是因爲不良現象的誤導。
一直以來,出了事情,通過找關係、花錢從紀檢、公安、司法機關“撈人”,不乏“搞定”的例子。如四川劉漢犯罪集團,其多名組織成員曾非法持槍、犯下命案,卻能依靠“保護傘”重金“擺平”、花錢“撈人”,橫行10多年。而在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案中,共有24人被立案調查,其中包括司法行政、監獄系統11人,看守所繫統3人,法院系統1人。從公衆的身邊感受說,因爲醉駕、打架鬥毆、嫖娼、販賣假證、參與銷贓等事情“進去”後,也有不少“撈出來”的案例。
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之所以能“撈人成功”,常常因爲權力本身有漏洞可鑽、有機可乘。司法處置環節中,執法人員有相當的自由裁量權,如在打架鬥毆這類刑事案件的處理中,辦案人員在傷情認定、是否立案等方面存在一定空間。在查處職務犯罪的過程中,量刑的幅度標準較粗放,自首、立功、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認定的標準也很寬泛。在監獄執法環節,監獄對服刑人員的減刑和假釋也有“建議權”。這些司法權力運行中的問題,容易被一些執法人員拿來作爲尋租的籌碼,上下其手做手腳,在“合法”幌子的掩護下,讓違法犯罪分子成爲漏網之魚。反過來,又會助長“花錢消災”等錯誤認識。
“撈人交易”,實質上是司法腐敗的一種體現。打擊形形色色的“掮客”“裝家”,讓騙子付出應有代價,只是治標。更關鍵的,還在於讓司法權力運行規範化、透明化,加強管理和監督,堵住以權謀私、暗箱操作的可能。依法治權,纔是杜絕“撈人”的治本之策。隨着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即將召開的四中全會還將專題討論“依法治國”這一重大課題,司法公正將會有新的進展,花錢“撈人”現象將會加速成爲過去時,這本身也是樹立法治觀念的生動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