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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日發佈《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進行具體細化。對輿論關注的“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解釋稱,關鍵是抓住“合理”一詞。他以下班順路買菜爲例,說明“合理路線”的判定標準。不少媒體則以此爲議程設置,在新聞標題中直接強調“最高法院新規:下班順道買菜出事算工傷”。
不得不指出,這是一個極具誘導性的標題。從網上的評論和跟帖中看,不少網民已經對“規定”和趙大光庭長的說明產生了誤讀。“規定”要解決的問題,指向的是在審判中應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而不是給出一條新的規定,把“下班順道買菜出事”也納入工傷範圍。
中國是個成文法國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就是國務院制定並頒行的一份行政法規,也是最高法院這一“規定”的主要依據。最高司法機關雖然沒有立法權,但有權對法律、法規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應用作出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規定”的出臺,主要就是爲了在工傷認定的幾個問題上,統一法官們的認識。
而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第14條第6款明確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顯然,並不是上下班途中順道買菜或是乾點別的出事了,就都可認定爲工傷。“工傷”本意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的傷害。上下班途中並不等於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但開車上班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是基於工作而產生的,因此可視爲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
儘管如此,“上下班途中”仍然備受爭議。2003年版的《工傷保險條例》原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均認定爲工傷。但資方不滿這一條款外延太寬,且交通事故已有交強險爲後盾,再疊加工傷險不盡合理。勞方也不滿這一條款外延太窄,因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範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範圍的現行規定,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雙方博弈之下,2009年公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直接刪掉了這一條。後又基於民意的壓力,修正案對這一條款進行了折衷處理並最終獲得通過。這種“折衷”表現爲:一是將上下班途中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納入了工傷範疇;二又爲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侵害要納入工傷規定了一個前置條件,即交通事故的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應當說,這一修改照顧了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是相對科學和公正的一次修訂。
《工傷保險條例》是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其任何條款最高法院都無權改變。但在現行法的背後,“上下班途中”仍然是一個難以認定的詞。
最高法院基於司法實踐的需要,進一步細化“上下班途中”,正是爲提升認定工傷準確度所作的努力。當然,這一問題並不會隨着司法解釋的出臺而消失。“上下班途中”難以界定,用來權衡“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又何嘗好界定了?再好的規範,也無法窮盡所有的事實。工傷認定本就難度很大,大家就不要再以無意曲解或故意誤讀等方式來添亂了。
(作者是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