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社發
從今年7月至今,寶馬、奧迪、奔馳、克萊斯勒和日本12家車企等相繼被國家發改委認定存在壟斷行爲。8月20日,發改委反壟斷局對12家汽配企業開出高達12.35億元的罰單更反映出我國反壟斷的決心。
那麼汽車行業的哪些潛規則觸犯了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汽車行業的反壟斷歷程是如何推進的?域外汽車行業反壟斷的哪些措施值得借鑑?
汽車行業涉嫌三類壟斷行爲
汽車行業的壟斷行爲主要表現爲縱向壟斷。所謂縱向壟斷,是指同一產業或品牌中處於不同經濟層次、無直接競爭關係的商家之間通過某種聯合所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爲,在汽車行業表現爲汽車製造商對經銷渠道、產品價格等進行控制,進而實現壟斷。當然,汽車零部件企業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橫向壟斷也是存在的。
就進口車而言,按照2005年出臺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進口車製造商必須在中國設立總代理,外資控制了進貨渠道,在價格上形成了絕對的定價權與話語權。除了整車銷售環節,總代理還對零部件供應與售後維修、保養等方面進行全面控制,導致進口車的配件和維修價格也異常高昂,形成了獨家進口商操縱市場的格局。總代理商的上述行爲涉嫌違反我國《反壟斷法》第六條——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
對整個汽車行業來說,整車廠商爲維護品牌價格的穩定,限定經銷商的最低售價,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關於禁止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規定。除了強壓庫存,一些廠商還要求經銷商在銷售熱銷車型的同時搭配銷售一些滯銷車型,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關於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絕大多數汽車廠商只把原廠零部件供應給指定的4S店,而車主也只能到指定的4S店修理,廠商與4S店結成利益共同體,通過壟斷配件獲取維修暴利,也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
我國汽車業反壟斷的沿革始末
我國加入WTO後,大量進口車涌進國內市場,爲了規範行業秩序,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聯合頒佈了《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在實施之初,對於汽車行業的有序、快速發展,樹立行業品牌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其對行業壟斷格局的形成也起了助推作用。我國《反壟斷法》於2008年實施,相關部門對各行業反壟斷調查如火如荼。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對汽車行業經銷與售後環節的反壟斷調查亦於2011年底開始,果斷作出處罰決定反映了我國反壟斷的決心。
工商總局8月1日發佈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新政策實行後,4S店將不再受銷售單一品牌汽車的限制,這給了汽車品牌混合經營更多的可能性,經銷商的自主經營權更大。此外,商務部已經決定修訂阻礙汽車行業公平競爭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圍繞消費者權益對條款予以細化,規範企業行爲。交通部於6月30日在其官網上發佈的《關於徵求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也許能真正起到徹底破除維修配件渠道壟斷的作用。
治理汽車行業壟斷的域外經驗
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借鑑了國外的做法,因此除處罰額度及方式存在區別外,其他內容與國外立法並沒有顯著差異。關鍵的區別在於我國關於反壟斷的規定不夠具體、明確,汽車流通領域反壟斷規制的落實不夠到位。
就美國的汽車行業而言,美國通過對汽車行業壟斷的專項立法,給予經銷商充分保護,以削弱製造商對經銷商的控制力。區別於我國單一的4S店經銷模式,美國的汽車經銷渠道主要有三種。在汽車售後服務方面,美國呈現出銷售與服務分離的特點,即汽車專賣店與售後服務點相對獨立,避免了集銷售與售後服務爲一體的4S店渠道可能存在的價格壟斷。就日本的汽車行業來說,區別於我國的獨家進口代理商制度,日本主要是通過允許平行進口汽車打破壟斷,即允許經銷商從不同的合法渠道直接進口原裝正品汽車,進而保證進口汽車價格的競爭性。
我國汽車市場的發展水平與一些國家仍有明顯差距,經銷模式的成熟尚需時日。當前,相關部門通過結合我國發展實際修訂《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逐步形成汽車行業的反壟斷調查的長效工作機制,才能從根本上去除汽車廠商通過4S店對汽車行業的縱向壟斷頑疾,才能真正地保護汽車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最終促進我國汽車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
(賈娜作者單位:北京市門頭溝區法院)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