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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下的“餡餅”,引來一場罕見的“官告民”官司:梅州興寧市一鎮政府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徵收房屋的農戶打款時,不小心重複操作了一次,結果農戶無緣無故多了107萬元,協商無果後,雙方對簿法庭。20日,梅州興寧市法院一審宣判被告黃某珍應在判決生效後3日內返還不當得利款107萬餘元給鎮政府。
今年5月19日,興寧市葉塘鎮鎮政府受委託與黃某珍簽訂了房屋徵收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約定葉塘鎮鎮政府應補償黃某珍安置款107.2262萬元。
第二天,鎮政府工作人員按照協議的內容把約定的補償總款107.2262萬元通過郵政銀行存入黃某珍的存摺。之後,由於工作人員的操作失誤,同年5月29日又再次將107.2262萬元存入黃某珍的存摺。
當發現問題以後,鎮、村幹部輪番上門做黃某珍的思想工作,但黃某珍認爲這是自己應得的經濟補償和獎勵金,不肯返還鎮政府重複存入其存摺中的補償款。多次協商未果後,鎮政府一紙訴狀將黃某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
黃某珍卻認爲,鎮政府存入的兩筆107.2262萬元款項都是其的經濟補償和獎勵金。
興寧市法院審理認爲,鎮政府兩次爲黃某珍重複存入協議約定的補償款1072262元,有雙方所簽訂協議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兩份電子回單可以證實,黃某珍也承認這件事。因此,應認定重複存入黃某珍存摺中的107.2262萬元屬於鎮政府的財產,黃某珍的行爲屬於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於是判決黃某珍應返還不當得利款107.2262萬元給鎮政府。
有法律界人士認爲,在民事領域,官與民是平等的法律主體,無論哪一方的權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過去行政機關動輒通過行政手段強制達到目的不同,本案說明行政機關法律意識的提高,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才能讓行政機關有理有據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