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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郭金超)中國國務院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一項議案顯示,中國擬更名國家安全法爲反間諜法。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5日在北京開幕,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修訂國家安全法的議案。
國家安全部部長耿惠昌當天就議案向會議作說明時表示,1993年公佈施行的現行國家安全法爲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爲適應中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國家安全部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爲基礎,認真總結反間諜工作實踐經驗,起草了相關草案並報請國務院審批,且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對於此次修訂現行國家安全法的總體考慮,耿惠昌說,一是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爲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二是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爲法律規定;三是注意與正在起草的法律協調一致。
關於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耿惠昌從七方面作了介紹。例如:一是將“國家安全法”的名稱修改爲“反間諜法”。
二是將中國反間諜工作多年來堅持並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原則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在草案中補充規定了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公開工作與祕密工作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羣衆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治的原則。
三是將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需要採取的措施,上升爲法律規定。例如:草案規定:查驗中發現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其整改或者指導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與間諜行爲有關的工具、經費、場所、物資和其他財物,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等。
同時,爲了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銜接並有利於今後反間諜工作開展,耿惠昌說,草案在現行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基礎上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爲,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