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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萬靜章寧旦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對2013年的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案件進行彙總分析時發現,有些政府部門的懶政問題相當嚴重。不僅引發了大量行政爭議,還敗壞了政府形象,傷害了政羣關係。
這些問題和現象收錄在《2013年度廣東省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情況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報告》指出,行政機關能否及時受理投訴並依法立案查處,是老百姓(行政相對人)對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關切點之一。
沒有拆封的投訴信
2013年8月19日,廣州的張先生向肇慶市農業局郵寄了一封“舉報申訴書”,舉報四會市某畜牧養殖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雞蛋不符合行業標準,請求對此進行處理。由於農業局的值班人員沒有及時將寄件拆封處理,該投訴信一直被積壓在值班室。
《廣東省實施辦法》規定,行政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或者消費者委員會轉交的投訴,應當自收到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訴人或者消費者委員會。決定受理的,依法應當自受理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經營者確有違法行爲的,應當依法查處。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在遲遲得不到農業局處理答覆的張先生,憤然向肇慶市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農業局對自己的投訴作出處理。
直到市政府向農業局送達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時,農業局才從一堆堆的寄件裏翻出張先生的投訴信
肇慶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認定農業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材料後,未能依法及時對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事項作出處理,其行爲違法。責令肇慶市農業局對張先生的投訴舉報事項作出處理。
遭遇冷落的備案申請
《報告》指出,廣東省直行政機關和中央駐粵行政機關作爲全省各類行政執法活動的上級主管部門,一方面要依法履行自身的行政管理職責,另一方面也擔負着監督下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職責,無論是權力還是責任都很重大。但是省直行政機關中不能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在廣東某專修學院申請行政複議一案中,專修學院申請廣東省教育廳辦理某國際學校法定代表人、校董事會董事長及校長變更備案,被申請人省教育廳在收到複議申請人的《備案報告》後,半年多沒有作出任何書面回覆,且經複議申請人多次催問仍無答覆,行爲明顯不當,被省政府複議認定違法。省政府責令教育廳對備案申請依法作出處理。
方便留給自己的“一關了之”
《報告》指出,有的政府部門對管理問題不做細緻調研,不做深入分析,不研究制定有針對性、具體化、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而是採取簡單粗暴的工作方法。比如對存在某些問題的領域和單位“一禁了之”、“一關了之”、“一罰了之”,把方便留給自己,把未完結的問題和新產生的麻煩留給社會和羣衆,無論是管理還是服務都做得很不到位,造成羣衆怨言很多。
《報告》還舉例說,有的省直行政機關對屬於自身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習慣以信訪答覆的形式,對行政相對人有關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作出處理。這樣的處理方式方便了機關自身,卻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保護。
人爲製造的監管真空
《報告》分析,有的政府部門以文件落實文件、以會議貫徹會議,至於政府政策貫徹落實得如何則無人過問、無人負責;對於一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一些未經批准就擅自上馬的工程項目,下達了關停通知書就萬事大吉,至於執行得如何、關停了沒有則無人過問、無人負責,人爲製造監管“真空”。有些複議機關和法院受困於當地“中心工作”、“重點工程”的巨大壓力,被迫或擅自提高立案受理門檻,使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已經發生的行政爭議無法進入正常法律程序解決,爲事件升級埋下隱患。
例如,近年來因湛江市東海島大型工業項目徵地拆遷工作、東源縣清拆萬綠湖養魚網箱工作等引發了大量行政爭議。一開始當事人向當地法院起訴卻不獲受理,主要原因是當地政府以司法受理之後可能干擾“中心工作”、“重點工程”的順利推進爲由,向當地法院施加影響。最後還是由廣東省高院作出指令,由異地中院受理了上述案件。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