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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爲規範和法律責任,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範,不得爲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廣告薦證者,指的就是除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到日常生活中,最爲常見的廣告薦證者當然要屬一衆影視歌當紅明星。由此,對於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該不該擔責這個問題,也引發了相當一部分網友的脣槍舌戰。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究竟該不該擔責呢?如果擔責,又該以何種形式來懲處呢?理性地看,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當然應該擔責。基於人的社會屬性來說,拋開社會自然人的屬性不說,影視歌明星還具有另外一種身份,那就是公衆人物。因此,除了每一個社會成員都保有的最起碼的社會責任感之外,明星們還承擔着更多的社會責任與義務。作爲一名公衆人物,明星們的一言一行自然對其他社會成員都有着強大的影響力與號召力。他們理應憑藉自己獨特的社會地位與身份優勢,引導社會,尤其是青少年形成正確的價值取向與道德取向,引導社會形成一種積極、健康、向上的主流價值觀。從這個角度來說,如果明星們只顧着“向錢看”,而進行虛假代言、虛假宣傳,不僅“自打嘴巴”破壞了個人形象,忽視自身的社會道義與責任,更會引發不可預知的社會影響。
另一方面,將明星虛假代言與宣傳的問責僅僅侷限在“罰款”上,在筆者看來可能有點兒力道不足,“溫柔”有餘了。根據草案,一旦發生明星虛假代言行爲,將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雖然1-2倍的罰款在普通人看來,稱得上“天文數字”,但對明星們來說,卻有點兒“不痛不癢”,要挽回損失,掙會這1-2倍的罰款,只是“分分鐘”的事,大不了多唱幾首歌,多拍幾集電視劇罷了。由此可見,要杜絕明星們虛假代言與過度宣傳,還得提高虛假代言成本,觸到明星們的痛處,比如建立影視明星虛假代言黑名單,並實現動態管理,將爲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未接受過的服務虛假代言、不實代言的明星們“拉黑”,從此打入禁止代言的“冷宮”,一“黑”到底,以此鐵腕來肅清明星代言的生態環境。
其實,明星虛假代言的紛爭從未淡出公衆的視野,衆所周知的就有消費者狀告劉嘉玲SK-Ⅱ虛假廣告案和郭德綱虛假代言“藏祕排油”的廣告。所以說,這次廣告法修訂草案的提出,對明星代言行爲進行規範,無異於廣告界下起的一場“及時雨”,迫切而又必要。
說到底,明星代言產品進行宣傳,本無可厚非,但這種宣傳一定要是客觀的、務實的,而不該只顧金錢利益,而進行盲目的、過度的、不實的宣傳。否則,不但成爲了不法商人的幫兇,還會辜負公衆對自己的厚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