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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本共同社報道,有關因東京電力公司福島核事故避難生活壓力過大而自殺的福島縣川俁町女性居民的遺屬向東電索賠訴訟,福島地方法院26日勒令東電賠償約49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290萬元)。有關核事故賠償,除法院判決外也有個人和企業與東電直接交涉等方法,截至7月25日東電已支付賠償合計約41099億日元(約合人民幣2433.55億元)。
日本文部科學省“原子能損害賠償糾紛審查會”公佈了賠償標準,東電賠償個人每月10萬日元(約合5921元人民幣)的精神損失費和土地房屋跌價損失。企業因無法正常工作或形象受損導致銷售收入損失的部分也可獲得賠償。符合賠償標準的對象向東電提出索賠,雙方達成一致後就進行賠付。
若無法通過直接交涉達成協議,則可向“原子能損害賠償糾紛解決中心”申請啓動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ADR)。政府於2011年8月成立該中心,到本月29日將滿3年。截至目前申訴的糾紛共12761起,其中8149起達成和解。
受害者申請和解仲裁後,律師等仲裁委員會將通過面談和書面等方式瞭解情況並給出和解方案。若雙方達成協議,東電將支付賠償,若和解不成則可再次申訴或訴諸法院。
核事故後自殺的福島縣一男性務農者(享年64歲)遺屬申請ADR的案例中,2013年5月東電通過支付精神損失費、喪葬費等與遺屬達成和解。
負責相關工作的律師馬奈木嚴太郎指出,法院判決的特點在於將事實認定與得出結論的經過以判決書的形式詳細保留,但耗錢耗時是問題之一。ADR的特點則是並非遵從判決,而是由東電主動承擔責任與賠償,適合希望儘快解決糾紛和不願透露具體情況與賠償金額的申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