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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建立。實踐充分證明,人大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能夠充分體現人民共同意願和根本利益、能夠充分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黨在國家政權組織中貫徹羣衆路線、充分發揚民主的最好實現形式。
從選舉法誕生到對現行選舉法的五次修改,從等額選舉到差額選舉,從農村和城市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爲8:1到“同票同權”……經過一個甲子的探索,作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石的選舉制度不斷髮展完善,成爲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人民代表選舉理論與中國具體國情相結合,創造出來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3月1日,新中國首部選舉法公佈實施,開啓了我國人民民主選舉制度的新時代。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一律由選舉產生。從1979年下半年起,在試點基礎上,我國開展了全國範圍的縣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工作。根據這一法律,此後的選舉工作普遍採取差額選舉等民主選舉方式,受到廣大人民羣衆熱烈擁護。
此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於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先後5次對選舉法進行了重要修改,逐步形成一套適合我國國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選舉制度。
2010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明確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從8:1、4:1再到1:1,農村和城市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數比例的變化,反映出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的發展變遷,成爲我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生動寫照。(記者陳麗平見習記者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