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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便是一種“法制”手段與“法治”思維的斷裂,雖然設定了嚴格的法規制度,卻沒能依照法治的思維行事,“法制”的手段被缺乏“法治”意識的頭腦所拋棄。因此,既要用“法制”的準則,來確保“法治”的理念,更要靠“法治”的思維,來指揮“法制”的執行。
這就如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所說:“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無法等。”設立了法制卻不善加執行,等同於無法的社會。而紀律嚴明的兵家卻深諳此道,《史記》中還記載了孫武訓兵的一個故事。春秋時期,吳王要考察孫武的本事,命他以練兵之法來訓練宮女與后妃。這些後宮女子,對於模擬軍訓之事倍感新奇,不肯聽從孫武的指揮,總是嬉戲笑鬧。孫武將她們分成兩隊,在交待清楚綱紀口令之後,看女眷們依然無事紀律、一味嬉笑,於是下令將兩隊的隊長、也就是吳王的兩位愛妃依照軍法處死,連吳王爲之求情也置之不理——孫武認爲,軍法當前,令出必行。如此一來,宮女們再不敢無視法令,全隊肅然齊整。
孫武起初規定的“法制”命令,宮女們不以爲然,並沒有接受爲“法治”層面上的理解。理解得不到位,執行就沒力度。孫武其後通過以儆效尤,讓“法治”的觀念深入到宮女們思維中,“法治”才真正上升爲自覺指導行爲舉止的思想意識。而這種思想意識推廣成全民意識,治兵法則推廣爲社會治理,便是法治社會的形態,《韓非子》中說“故治民無常,唯法爲治”,而當今的法治社會,是依從法治,爲民服務。
這便涉及到“法治”與“法制”的根本不同:法治,是以教化來實現思維方式上的依法觀念,法治意識的培養,是期待着“防於未然之前”;而法制,是用禁令來規範道德底線上的守法行爲,法制規則的設定,是執行着“懲於已然之後”。
法治的教化,是在培育人心中善的種子,使人性之善發揚光大;法制的嚴令,是在懲罰人心中惡的因子,令人性之惡交付代價。
(二)性善與性惡
說起“法”,古代的法,更偏重於懲罰,面對犯罪行爲,只能“懲於已然之後”,即使法令再嚴苛、刑罰再恐怖,也是威嚇於人的不得已而爲之;而今天的法,更應偏重於教導,是爲了指導人性善惡轉化、保護人心不墮深淵、警惕惡之花違法生髮,通過法之教化,感召人在善惡抉擇的觀念上“防於未然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