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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9日對涉車輛年檢腐敗的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宏強受賄案再次開庭,並當庭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宏強有期徒刑10年,追繳受賄所得人民幣476萬餘元,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廣東省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宏強受賄分為3種方式,共計15起受賄行為:其中,以『合作投資』受賄2起,受賄金額人民幣334萬元、美金5000元、歐元5000元。為駕校、汽車銷售公司、車檢站等經營者提供照顧謀取利益的受賄行為11起,受賂金額共計人民幣124.43萬元、港幣4萬元。接受下屬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7萬元。
庭審中,王宏強承認,車輛檢測站因其所在位置能給對方提供方便,纔以『共同投資』方式,請其參與『投資』,並向其輸送利益。
廣鐵中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間,王宏強先後任佛山市公安局車管所副所長、所長、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支隊長和公安局副局長等職。任職期間,王宏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折合共計人民幣476.0862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廣鐵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歸案後,王宏強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王宏強全額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焦點
審判長:『合作投資』就是受賄
本案審判長張戈認為,此案最大的警示意義在於,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心存僥幸,以為只要『象征性』地投入點資金,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分紅獲利,萬一被查到也只是違紀行為。
中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用『合作投資』作幌子,把直接收受財物偽裝成『投資』形式,但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本質不會發生變化,因此,絲毫不影響受賄罪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