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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呂英明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宣判,判處其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呂英明非法收受他人款物1900多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5750萬元,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對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上訴期滿後,呂英明5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被告人呂英明,1994年至2012年在擔任廣東省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副局長、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牟取私利。
2013年1月29日,呂英明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紀檢部門立案檢查。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呂英明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