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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關於進一步從嚴治理機動三輪車“非法上路”、“非法運營”、“非法改裝”、“非法佔路”行爲的通告
天津北方網訊:爲了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現就進一步從嚴治理機動三輪車“非法上路”、“非法運營”、“非法改裝”、“非法佔路”行爲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三輪車上路行駛。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三輪車予以扣留,處以罰款。對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三輪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罰款,並依法處15日拘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後,當事人在30日內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拆除被扣留的機動三輪車。
二、禁止加裝動力裝置的人力三輪車上路行駛。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以罰款,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動力裝置。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車輛。
三、禁止未登記或者改裝的殘疾人專用代步車上路行駛。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以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處罰的,扣留其車輛。
四、禁止利用機動三輪車從事客運、貨運經營。違反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從事非法客運、貨運經營的機動三輪車予以暫扣,處10萬元罰款。
五、禁止非法生產機動三輪車。違反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違法企業處20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禁止非法銷售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機動三輪車。違反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並處5倍罰款;有營業執照的,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禁止生產、銷售拼裝、改裝的機動三輪車。違反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成品及配件,處5倍罰款;有營業執照的,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六、禁止利用機動三輪車佔路擺賣經營。違反規定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佔路擺賣經營的機動三輪車予以沒收,處5000元罰款。
七、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以及正常工作秩序的,區、縣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15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2014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