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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上週五,本市靜海縣法院對一起隨意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某因污染環境罪獲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受其指使的呂某因同罪名獲刑兩年,並處罰金4萬元。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天津市森龍強化工銷售有限公司爲了處理公司剩餘廢酸,由該公司的杜某與王某聯繫並商談處理廢酸相關事宜。王某使用僞造證件從公司拉載約30噸廢酸,並指使楊某和呂某將廢酸處理掉。於是,楊、呂二人將廢酸全部傾倒在靜海縣一公路旁的水溝內。傾倒過程中,呂某和楊某均中毒受傷,楊某經搶救無效窒息死亡。12月20日凌晨,公安機關接羣衆報警後到靜海縣醫院對呂某進行詢問並展開調查。12月20日17時許,王某在靜海鎮被抓獲。案發後,傾倒廢酸的溝內液體被檢驗出鹽酸成分,經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對現場採樣及涉案車輛上的固體廢物進行腐蝕性分析監測,測定結果爲pH值<0(無量綱),屬於危險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