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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邊檢機關獲悉,近期,我駐日本使館接到數起我公民關於在日本國際機場申請臨時入境被拒的情況反映。張女士在從國內途經成田機場返回美國時申請臨時入境觀光,但遭到拒絕並滯留機場。某團組從加拿大途經日本回國時申請臨時入境洽談商務被拒,不得不取消日本行程。
根據日本《入管法》第14條規定,乘坐航空器或船舶的外國人途經日本前往其它國家或地區時,可委託承運人代向入管審查官申請臨時入境許可,該臨時入境手續稱爲“寄港地上陸”。申請臨時入境的外國人需持有效護照和聯程機票和船票。獲准入境的外國人可在指定地區、在指定時間內停留日本,停留時間最長不超過72小時。審查官在審查臨時入境申請上具有較大裁量權,有時會根據情況和需要做出拒絕入境的決定並可限定申請人的行動區域。
在此,中國駐日本大使館提醒來日中國公民和團組:過境日本時申請臨時入境並無獲准的法律保證,依照國際慣例,中國駐日本使領館亦不能幫助您和您的團組入境,故在無有效日本簽證或聯程機票、船票的情況下,應慎重決定是否入境日本。如果您或您的團組的最終目的地國是日本或在日本過境時間將超過72小時,建議事先辦妥日本相應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