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因爲不讓座,就捱打、遭罵,甚至上演“今天誰也別想走”這樣的攔車鬧劇。連日來,一系列“讓座糾紛”引起輿論熱議。
讓不讓座,本身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畢竟誰也沒有權利,逼迫別人爲自己讓座。老幼病殘孕因爲生理上的弱勢,屬於需要照顧的羣體,在公交車上爲他們設置專座,保證這部分人的優先權,體現了人道主義和道德關照,這是現代文明的應有之義。道德問題,就應該用道德的方式去解決。我們提倡爲老弱讓座,但不可以強迫;我們也可以批評不給老弱讓座的行爲,但這種批評應該建立在互相體諒的基礎上。
比如,此次攔車事件中,車上乘客反映:上車後有人讓座,兩人嫌位置不好沒坐,全車人以爲老人不想坐,於是再沒人讓座。再比如前兩年的一次讓座事件中,一位年輕小夥子因爲沒有給懷抱孩子的女子讓座,被她的丈夫連扇5個耳光。事後,有自稱是“小夥子的朋友”的網友爆料說,小夥子本身腿不大好,回家後哭得很傷心。不問事實真相,就劈頭蓋臉地批評,很大程度上貶損了道德本該具有的道義高度。
但是,不管是打人,還是這次攔車,其本身已經從一個道德事件變成了一個法律事件。如果說,強迫別人讓座還只是涉嫌道德綁架的話,動手打人或是攔車,都已經跨過了道德的邊界,進入了法律應該調節的範圍。打人不管輕重,不管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顯然侵犯了別人的人身權利。那攔車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有明確規定,“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無人給自己讓座就把公交車攔了兩個小時,而且當時正值下班晚高峯,不僅耽誤了同車乘客大量時間,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利,而且導致公路交通異常擁堵,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和其他市民的權益。這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爲,對這種行爲的譴責,根本就不應該侷限在道德層面,而是應該給予實實在在的法律懲處。遺憾的是,最終警方並未對老人進行處罰,而是直接放行。這樣沒有承擔法律後果的違法行爲是否會引起效仿,沒有人敢給出肯定的回答,但是,這樣的處理結果,顯然不利於法治思維的社會養成,也不利於道德本身。
道德和法律同爲調節人們思想行爲、協調人際關係、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社會規範,各自有各自的職能,但也各有各的邊界。有些事務,道德層面可以譴責,但法無禁止,法律管不着,比如讓座問題;有些事務,道德層面可以同情,比如弱勢羣體違法,但是法律有明確規定,不能因爲違法者本身的弱勢屬性就不按法律執行。
讓座糾紛,可以運用道德的武器進行道義上的討論和批評。但是,如果像攔車、打人這樣,已經上升到了侵權和違法層面,就應該讓法律的理性出面,該懲處的懲處,該訓誡的訓誡。把法律問題混同爲道德問題,不僅有損法律的尊嚴,也容易因爲道德層面的爭論,混淆了是非,縱容了一些人的非理性行爲,導致類似“讓座糾紛”這樣的事情一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