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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加快推進我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重大科技攻關和高水平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根據《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青區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西青政發〔2013〕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區每年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的產學研合作項目。
第三條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產學研合作項目的組織、受理、論證和監管。
第二章 支持方式與條件
第四條以項目方式,對提出資助申請並經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的產學研合作項目予以支持,支持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五條區財政扶持資金一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金的20%,且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的20%。
第六條申請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的企業和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在我區註冊並納稅。
2.項目符合我區產業發展規劃定位。
3.企業創新能力強,有一定的科技人員和研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先進技術,並已被認定爲科技型中小企業。
4.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具備較高的成長性和發展潛力。
5.實施項目必須是企業與大學(含學院、系)、科研院所聯合開發,雙方分工明確合理,有實質合作內容,並簽訂合法有效的技術合作協議或技術合同,且企業應爲第一承擔單位。
6.實施項目應有明確的市場定位和良好的市場前景,項目技術成熟可靠,技術水平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先進行列,項目完成後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且無爭議。
第三章 申請、評審與支持
第七條專項扶持採取定期申報、受理、評審的方式組織實施。區科委每年發佈《受理通知》,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西青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西青開發區管委會對申請企業及項目進行嚴格審覈,確保申請材料真實可靠,並統一報送至區科委初審。項目申報時間以初次報送蓋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西青開發區管委會公章的申報材料所標明的時間爲準,對超過《受理通知》要求截止日期的,區科委不予受理。
第八條申請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西青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驗資報告、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稅務登記證、《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3.企業與大學(含院、系)、科研院所簽訂的合法有效的技術合作協議或技術服務合同及其複印件。
4.企業研發能力有關證明材料,包括現有專利證書及其複印件等。
5.行業規範性文件複印件。
第九條區科委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意見提出擬資助企業項目名單。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與申請企業存在利益關係的專家應當迴避。參評專家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透露與評審相關的信息。
第十條區科委負責將建議資助企業項目名單提交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自批准日起向社會公示15天。公示期間接到相關舉報和質疑的,由區科委負責調查、覈實並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科委與企業簽訂《任務合同書》(項目執行期一般爲兩年)。合同生效後,由區財政統一撥付扶持資金。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承擔企業應按照《任務合同書》的規定落實配套資金,嚴格執行項目資金預算。專項資金應有嚴格的開支範圍,用於與創新活動有關的直接和間接費用,主要包括技術購買費、工程設計費、人員費、試驗運行費、能源材料費、儀器設備費、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等。
第十二條項目執行期內,區科委應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管理,根據合同對在研項目進行中期檢查。企業應及時向區科委提供與項目實施相關的工作報告、技術報告、資金使用報告以及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項目完成後,企業要及時進行財務結算,在合同到期後兩個月內,向區科委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供與項目實施相關的資料。區科委組織專家對項目技術、經濟等指標進行考覈驗收,經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覈同意後方能結項。對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企業應向區科委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經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覈同意後方可延期。
第十四條對項目因故中止的,企業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覈同意後,將剩餘的專項資金上繳區財政。
第十五條對發現項目承擔企業有嚴重違約行爲的,區科委要立即中止執行合同,並由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追繳專項資金上繳區財政。
第十六條對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欺詐手段套取資金的,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追回已撥付資金,同時取消該企業今後申請各級各類科技項目資格並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廢止。原《西青區產學研合作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西青政發〔2012〕82號形式發文)自2012年12月31日廢止。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