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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扶持我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做大做強,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頂天立地,根據《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青區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西青政發〔2013〕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西青區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計劃,以科技項目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儘快成長爲科技“小巨人”企業。
第三條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式與條件
第四條以項目方式,對列入區級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計劃的企業,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五條區財政扶持資金一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金的20%,且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的20%。
第六條申報的企業和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在我區註冊並納稅。
2.項目符合我區產業發展規劃,有明確的市場定位和良好的市場前景,技術水平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先進行列,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3.企業創新能力強,有一定的科技人員和研發投入,企業上一年度研發費用(R&D)佔當年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高於3%,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並已被認定爲科技型中小企業。
4.企業已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原則上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
5.企業具有較高成長性,且在項目完成當年企業銷售收入突破1億元。
第三章申請、受理與評審
第七條專項扶持採取定期申報、受理、評審的方式組織實施。區科委每年發佈《受理通知》,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西青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西青開發區管委會對申請企業及項目進行嚴格審覈,確保申請材料真實可靠,並統一報送至區科委初審。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區科委下達限期修改和補充通知;項目申報時間以初次報送蓋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西青開發區管委會公章的申報材料所標明的時間爲準,對超過《受理通知》要求截止日期的,區科委不予受理。
第八條申報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西青區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計劃項目申請書》。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上一個月財務報表。
4.現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證書複印件。
5.申報項目科技查新報告。
6.申報項目產品質檢報告(或性能檢測報告)。
7.申報項目產品用戶使用報告。
8.行業規範性文件。
第九條區科委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意見提出擬資助企業項目名單。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與申請企業存在利益關係的專家應當迴避。參評專家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透露與評審相關的信息。
第十條區科委負責將建議資助企業項目名單提交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批准後,區科委與企業簽訂《任務合同書》(項目執行期一般爲兩年)。合同生效後,由區財政統一撥付扶持資金。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承擔企業應按照《任務合同書》的規定落實配套資金,嚴格執行項目資金預算。專項資金應有嚴格的開支範圍,用於與創新活動有關的直接和間接費用,主要包括技術購買費、工程設計費、人員費、試驗運行費、能源材料費、儀器設備費、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費及其它費用等。
第十二條項目執行期內,區科委應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管理,根據項目合同對在研項目進行中期檢查。項目承擔企業應及時向區科委提供與項目實施相關的工作報告、技術報告、資金使用報告以及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項目完成後,企業要及時進行財務結算,在合同到期後的2個月內,向區科委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供與項目實施相關的工作報告、技術報告、資金使用報告以及其它有關資料。區科委組織專家對項目技術、經濟等指標進行考覈驗收,經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覈同意後方能結項。對項目因故中止的,項目承擔企業應及時向區科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覈同意後,將剩餘的專項資金上繳區財政。對發現項目承擔企業有嚴重違約行爲的,區科委要立即中止執行合同,並由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追繳專項資金上繳區財政。
第十四條對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欺詐手段套取資金的,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追回已撥付資金。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廢止。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