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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服刑犯給其父捎信兒,讓被害人和證人翻供,不想讓被害人揭發。日前,靜海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不僅兒子未能出獄,而且父親也被判刑。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朱某(已判刑)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羈押於靜海縣看守所。其在羈押期間,為逃避法律追究,利用監室中書籍空白頁給其父寫信,寫明其准備翻供的內容等並告知其父找被害人和證人吃飯,讓三人按照其翻供內容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言,幫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朱某將該信交給其同監室被釋放人員宋某秘密帶出後,轉交給其父。之後,朱某翻供,其父按照兒子信中的交代,找到被害人和證人,采取請客、承諾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賄買方法,指使三人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言,以達到配合朱某翻供,使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後讓被害人揭發,朱某的父親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及其父以賄買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朱某此次犯罪是在前罪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的漏罪,應依法對其數罪並罰。最後,法院認定被告人朱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結合其前罪4年10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認定其父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