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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上傳了一段遼寧“阜新一副所長摸奶門”視頻,稱當事人葉某是阜新園林處細河景區管理所副所長、黨員,“利用工作時間到我的擦鞋店裏調戲我的妻子。”10月9日下午,阜新市園林管理處紀檢部門工作人員表示,7月份已查實情況,免去了當事人副所長職務,降爲普通員工。(10月9日《新京報》)
副所長“摸奶門“,既非包養,又絕非談戀愛,而事涉猥褻婦女行爲,而強制猥褻婦女則爲一種對婦女人身的性侵犯與犯罪。而由視頻得知,該副所長的“鹹豬手”至少是一種對婦女人身直接的主動性侵犯或者主動性騷擾。而這樣的性騷擾、猥褻婦女的行爲,已經到了違法犯罪的邊緣,又何以被當事人單位定性爲“在工作時間從事無關工作的事務”?
“工作時間從事無關工作的事務“,可以指玩牌打遊戲逛網店走親戚辦私事等等一切非公之事,而事涉猥褻婦女性侵婦女違反公德違反法律醜行之事了,卻仍然以這麼一個“無關工作事務”的淡化處理方式來“罰酒三杯”,與縱惡又有何異?
阜新市園林管理處紀檢部門一負責人表示,通過與葉某及郭妻分別談話,瞭解到的情況是,葉某喪偶,與郭妻處對象,並不知郭妻有婚姻。無論喪偶與否,正常人“處對象”,首先是建立在尊重女性的基礎之上的感情交流,而絕非“摸奶”甚至猥褻。所謂的“處對象”豈非是一塊不大不小的遮羞布?而中年人“處對象”的常理做法是事先掌握對方的婚姻狀況,而副所長的“處對象”不問郭妻是否有婚姻,除了有預謀的性騷擾有夫之婦,怎麼可能還會有其他解釋?因此說,“處對象”是處理副所長的第二塊遮羞布。
公務員法中有關違反社會公德的懲戒條目規定,其最高處分爲撤職、開除,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於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也做出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之規定。那麼,“要求其停止與郭妻一切往來”顯然根本不具備任何處分意義,更不可能具備限制副所長人身自由的法律效力。試問,停止與郭妻一切往來,是沒收了手機等通訊工具呢還是監控其行動自由?一切停留在紙上,不可能在現實當中成爲約束性騷擾者的非法非德行爲的緊箍咒,那這樣的“要求”又有什麼意義?
將葉某免職降爲普通員工,是建立在“因爲葉某在工作時間從事無關工作的事務”的主因之上的,根本未涉及其違反道德破壞他人婚姻家庭並性騷擾或猥褻婦女的違法事實之上,輕描淡寫的處分,似乎本身也是一塊有意爲之的遮羞布。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