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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觀
近日,國家廣電總局正式下發“封殺劣跡藝人”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了禁止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爲者參與各類演藝節目的一系列要求。(10月9日《半島都市報》)
督促藝人潔身自愛
當下一些影視明星我行我素,他們不僅無視社會公德,而且將國家法律拋於腦後,以至於幹出種種違法犯罪的行徑。更爲公衆不可理喻的是,一些影視明星不僅未因這些行爲影響賺錢之路,反而更受到一些電視、電視節目的追捧,這樣一來,無疑是對明星不良行爲的縱容與慫恿。
如今,我們欣慰地看到,國家廣電總局出臺制度對“劣跡藝人”進行全面封殺,這不僅倒逼廣大明星能夠從各方面嚴格要求約束自己,同時,也給電影、電視、網絡劇、微電影等的製作方敲了一記警鐘,提醒大家在選擇藝人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則的話,既費力又投錢拍攝的作品將會遭到“封殺”的苦果…… (周軍宇)
約束藝人還須強化行業法規
毫無疑問,對劣跡藝人應當給予必要的懲處。但更重要的是,藝人的職業操守的邊界在哪裏,違法違德如何追究職業成本,毫無疑問需要更多明確的準則和可操作的規則。比如,“劣跡藝人”該如何定義,想必絕不止於黃與毒,而懲處也不必然全是封殺,同時封殺也應視不同情況有期限之分。所以,約束藝人規範職業操守,既要強化行業法規建設,同時也要發揮行政監管以及媒體、演藝協會等各種組織的作用,形成行業內共識,拿出行業約束準則,建立類似於“黑名單”的制度,促進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賦予行業自淨功能。 (房清江)
應在法律框架內處罰
這些觸犯法律的劣跡藝人,已經受到法律的處罰,爲他們犯下的過錯買單,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那麼,在一個正常的法治社會裏,如果沒有法律規定違法藝人要被“封殺”的話,監管者也不應超越法律界限。至於劣跡藝人能否繼續在娛樂圈生存,應該交給行業協會和觀衆以及演藝市場來決定。 (江德斌)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