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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彭某和田某是湖北省某大學的老師,兩人和另一位老師共同組成的三人課題組經過多年研究,開發了一項名爲“鐵鈦複合系列雲母珠光顏料生產技術”的職務技術成果。1999年,學校將這項技術轉讓給了河北省的一家公司,獲得100萬現金收益及該公司10%的股份。
轉讓後,校方向課題組成員發放了86萬元,作爲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的獎勵和報酬。
十年後的2009年12月,學校將其持有的10%河北公司股權經過拍賣程序,轉讓給了其他公司,該校從中獲得545萬元股權轉讓款。但這一次,無論是轉讓前的股權還是轉讓後的股權收益,課題組的三位老師卻什麼也沒得到。
在這次轉讓交易之前,湖北省人民政府於2008年5月發佈了一份《關於深化改革創新機制加速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意見(試行)》的文件,其中規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可從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爲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採用股份形式實施轉化的,可將成果形成股權的70%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爲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該校於2009年10月出臺的《關於加強科學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見》文件也規定,技術轉讓淨收入的70%,以及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的70%股份,須一次性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這份文件還強調,要制訂有利於校企合作和成果轉化的政策,提高重大橫向科研項目與縱向科研項目的比較權重。
彭某和田某認爲,其所在學校對使用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取得的收益,應當依法向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分配獎勵報酬,但該校只向課題組分期支付了技術轉讓的現金收益,卻一直未向課題組分配股權收益,在拍賣股權獲得545萬元股權轉讓款後,也未支付相應的獎勵報酬。在久久不得校方迴應後,兩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545萬元股權轉讓款中,76%的份額即414.2萬元屬於技術股份,該校應當按照2009年10月頒佈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將414.2萬元中70%的份額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給三位課題組成員。
據此,法院判令該校向彭某和田某各支付職務技術成果獎勵報酬96.6萬元。一場涉及知識產權轉讓股權收益官司塵埃落定。
【法官說法】
創新者權益受法律保護
童海超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
本案中,學校爲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制定的內部文件,即是學校對於職務技術成果獎勵報酬的政策,在文件規定的獎勵報酬條件成就時,學校應當遵守自己制定的文件的相關規定。學校於1999年即已持有合作單位的10%股權,但直至2009年拍賣該股權時仍未就該股權本身向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進行獎勵或支付報酬,現股權已經增值並已被拍賣轉讓,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理當享有在此期間股權的資本增值收益。因此,法院判決教師勝訴,既是爲了鼓勵科技研發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也體現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合同法》關於保護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權益和促進科學技術創新的法律精神。
記者楊康通訊員陳羣安
(來源:湖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