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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箭關於“泛師德問題”的這番說辭提醒我們,在對“性騷擾”進行認定與處理上,應有更加清晰的定義以及更爲規範的約束機制。這就需要在立法層面有所突破,而不應囿於師德規範。
日前教育部公佈高校師德“紅七條”,其中禁止“性騷擾”一項廣泛受到關注。在這個背景下,10月10日發生的四川美院副教授王小箭於公共場合性騷擾兩名女學生事件,更加引人深思。
從事後曝光的照片看,王小箭對兩名女生有明顯身體接觸,若違背當事人意願,屬性騷擾無疑。王小箭目前已就此事作出道歉,承認存在“失當行爲”。四川美院也已作出迴應,對其“違反教師行爲規範”作出取消教學科研資格、降低退休待遇等處理。但稍早前,王小箭並不認爲自己做錯了什麼,只承認這是一個“泛師德問題”。
王小箭這麼說的理由是,他已退休,不再算老師,再者這兩名女生不是他的學生,他沒權力迫使她們做什麼,所以和師德無關。他還認爲,所謂“性騷擾”需要當事人自己才能舉報。別看這位高校副教授行爲不檢點,關鍵時刻還挺會“腦筋急轉彎”。
且不說王小箭事發前還帶着研究生,即便已完全退休,也仍屬於教師隊伍中的一員,理應遵守師德規範。儘管兩名涉事女生非他本人的學生,但二者間乃師生關係無疑,並不是說只要不是自己班級的學生,就可以“騷擾”之。不過,王小箭關於“泛師德問題”的這番說辭提醒我們,在對“性騷擾”進行認定與處理上,應有更加清晰的定義以及更爲規範的約束機制。這就需要在立法層面有所突破,而不應囿於師德規範。
近些年來,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有發生,不同學校處理方式卻有所不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者有之,草草了事者有之,事情不鬧大不處理者亦有之。其中原因之一,在於對性騷擾的定義不同,而這背後又是相關道德規範缺失、法規滯後所致。如近日出臺的高校師德“紅七條”,僅是一個簡單的禁止性道德規範,具體“裁量權”仍在於高校。在相關法規方面,雖然《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其弊端也很明顯,因爲它顯然無法對“性騷擾”行爲做到“全覆蓋”。
遏制校園性騷擾,更應立足於專項立法高度,從全局性着眼,將相關行爲納入法律約束範疇。王小箭性騷擾事件爲此提供了最新例證。雖然學校已對此事件進行處理,但反過來想,若非此事被曝光,引起公衆熱議,學校會如此迅速作出迴應嗎?進一步講,若有法規作爲支撐,不僅相關道德規範可操作性更強,學校介入處理時纔有法理依據。當然,這更有利於當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氣壯地對校園性騷擾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