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佈了《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10日正式施行。全文19條,首次劃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涉及網絡平臺規避責任,有償刪帖,網絡水軍等多方面。就此,光明網記者採訪了國家行政學院政府法治諮詢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楊偉東教授。
楊偉東指出,近年來,互聯網在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缺乏規範和規則的約束,互聯網也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引發了廣泛關注。《規定》是我國規範互聯網行爲的重要舉措,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互聯網的第三個司法解釋,適用範圍是一般的民事權益。針對互聯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檢制定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三個司法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於規範網絡行爲、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楊偉東認爲,從內容而言,《規定》有幾點需要引起我們特別注意。首先,《規定》對網絡供應商和用戶之間的關係、應該承擔的相應責任作了明確規定。針對誰當被告,也就是起訴誰的問題,規定雙方可以當共同被告,一方被起訴時,可以要求另一方作爲共同被告。第二,自媒體時代,轉發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甚至會承擔刑事責任。責任的判定會根據具體過錯、危害的程度,以及可能出現情形來進行。第三,僱傭、組織的網絡水軍發佈、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時,組織者和幫助者都要承擔責任。僱傭者和被僱傭人的合同、協議,法律不予認定其有效性。第四,人肉搜索時,用戶和網站都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在信息當中泄露了他人情況,比如家庭住址、病情、收入等,除非是當事人同意或者免責的情況,用戶和網站都要承擔責任。這樣的搜索和發佈即使是隨意的,也是有底線的,不能隨意地發佈這些,即使信息是真實的,也要受到限制。第五,網購中的惡意差評,損害經營主體的社會評價,也要承擔責任。因而,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採取誹謗、詆譭等手段,損害公衆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
網購中的惡意差評如何界定呢?楊偉東認爲,《規定》目前還是籠統的,並不具體。一般用戶根據自己的判斷給予差評,很難構成責任。但如果購買一次,卻多次甚至是僱傭別人給予差評,可能就會承擔相應責任。他強調,每個個案的情形是不一樣的,這種模糊情況會在個案的處理當中不斷明晰。
楊偉東表示,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規定》的出臺是網絡法治化的重大進步。近兩年來,國家加強了對互聯網本身的治理。通過對具體個案的解釋,能夠使網絡秩序網絡規則儘快建立起來。《規定》明晰了網絡當中侵犯他人的民事權益需要承擔的責任,無論是網站還是其他相關人員,都要受這個規則約束,使得大家對自己行爲有一個更明確的標準。從整體來看,這是我們依法治國在這個領域當中的具體化,是在網絡秩序中邁出的重要一步。
人肉搜索的規定是否會影響羣衆對反腐參與呢?楊偉東解釋說,人肉搜索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有一定限制。《規定》並沒有限制個人利用互聯網監督官員。但同時,我們不能爲達到別的目的而逾越界限。所以,這次就明確提到,人肉搜索是有底線的,不能借反腐之名把別人個人信息(甚至家庭乃至更廣的範圍)隨意發佈。但如果自然人同意公開,或者爲了促進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必要的範圍內開,或者科研機構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從事學術活動,那麼,互連網使用者或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需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楊偉東最後強調,《規定》的出臺雖然將個人利用互聯網發佈信息限定在一定範圍,但並不影響個人參與反腐的效果,同時也有利於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制止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