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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家西餅屋擅自使用“五福西點”名稱進行經營,被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不正當競爭。
被告楊某於2013年12月9日成立了天津市河東區某西餅屋。商鋪的門面、牌匾及所購買糕點的糕點盒、包裝袋、蛋撻包裝盒、塑料袋均有“五福西點”字樣,法院認爲,原告自2006年成立至今一直使用“五福西點”,被告楊某的行爲是擅自使用原告“五福西點”企業名稱的仿冒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其中第三項規定的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從形式上看,被告在其門店牌匾上使用了經案外人授權的美術作品《五福西點》。但從本質上看,被告在其門店牌匾、玻璃店門等處是將“五福西點”四個漢字作爲其營業標識使用,是爲了標明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被告違反了市場交易過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原告的商業利益,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