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引起市民廣泛關注的《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起,市民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將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還將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辦法》,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除七類禁止燃放區域外,爲限制煙花爆竹燃放區域。在限制區域內,除春節期間和經批准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時間爲本年度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2時,除夕當晚可以延長至次日2時。《辦法》還特別提出,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婚喪嫁娶事務應當移風易俗,使用電子炮等煙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辦法》明確了違反本辦法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辦法》規定,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2萬元罰款;指定顧客購買並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未履行勸阻義務,併發生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行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對酒店、賓館經營者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規定,本市外環線以外地區,由各區縣政府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此外,燃放一些特殊品種的煙花爆竹也屬於違規行爲。《辦法》規定,有7種品種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
-摔炮、拉炮、砸炮,旋轉、鑽天和多響(含雙響)的升空爆竹
-手持吐珠類煙花、旋轉升空類煙花、玩具槍型煙花、帶爆響的地面煙花以及各種規格的禮花彈
-與地面夾角小於90度或者升空二次爆響的組合煙花
-長度超過50毫米、直徑超過8毫米的爆竹
-摻用氯酸鉀、單發裝藥量超過0.2克的爆竹
-摻用氯酸鉀的煙花
-本市規定的其他禁止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