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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金店遭劫時,35歲的貴州省興仁縣女子謝遠鳳聽到呼救聲後,便衝下樓阻止,不幸被一歹徒開槍擊中身亡。丈夫孟榮國為妻奔走申請『見義勇為』12年後,謝遠鳳終於被當地政府追認為『見義勇為公民』。而後,孟榮國又繼續奔走了2年,要求政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撫恤58萬元,而他得到的回應是只補助3510元,若他還要繼續纏訪,妻子的見義勇為榮譽很可能被撤銷抹去。
□事件
女子阻止搶劫被射身亡
坐落在貴州省興仁縣城關鎮市荷路55號的是一棟兩層小樓,南面的是孟榮國的房子,北面的是哥哥孟榮貴的房子。
1997年5月,孟榮貴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給一個叫張雲華的人開金店。1999年3月31日20時許,金店要關門歇業,張雲華將卷閘門拉至半腰高,端盆水在店內洗澡、換衣服。這時,卷閘門被『嘩』地向上拉開,從外面衝進來幾個人,一名身穿黃色夾克的男子用刀指著張雲華,讓他拿錢。張雲華轉身向外跑,邊跑邊大聲喊『有人搶劫!』
此時,謝遠鳳正帶著小靜在家看電視。聽到呼救聲,她立即從樓上衝下來,而當她跑到距地面4個臺階時,劫匪梁某拔出一把自制手槍,衝著謝遠鳳就開了一槍。
子彈打穿了謝遠鳳的心髒,謝遠鳳當場死亡。
據興仁縣公安局證明,在金店被6名男子持刀、持槍搶劫時,正在看電視的謝遠鳳聽到呼救便從樓上衝下來,在出聲制止歹徒行凶的同時,用手裡握著的遙控器甩去打擊凶犯,被持槍歹徒用自制五四手槍射穿心髒當場死亡。
該案經興仁縣人民檢察院公訴,興仁縣法院在2004年9月13日作出判決,進入金店搶劫的李某、韋某、廖某分別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20年、10年,凶犯柳某已經死亡,而用自制手槍殺害謝遠鳳的梁某,及另一名凶犯王某另案處理。有消息稱,梁某至今尚未抓獲歸案。
在該案中,孟榮國及其女兒小靜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興仁縣法院判決韋某、李某、廖某需共同賠償謝遠鳳家屬經濟損失15萬餘元,但3人均表示沒錢,不賠償。
□認定
奔走12年申請見義勇為
妻子走了,女兒纔8歲,孟榮國一夜老了。
鄰居們眼中的謝遠鳳正直而仗義,『她愛笑,對左鄰右捨都好,毛衣打得也好,遠近的鄰居都來找她教織毛衣。平時看到誰不講理,她也要說,鄰居家有誰吵架勸不下,她一說話,別人就不吵了。』
事發7天後,在張雲華一家的幫助下,孟榮國埋葬了妻子。隨後他向興仁縣縣委、縣政府匯報了相關情況。『我想妻子是見義勇為死的,就要讓她死得其所,死得有價值。』孟榮國稱。
自1999年4月起,孟榮國多次向興仁縣綜治辦、民政、縣委、縣政府等部門提出申請,申請的結果是『罪犯沒抓到』『時間太久了』『沒有任何規定』等理由。『縣委與縣政府隔一條小馬路門對門辦公,來往不過兩分鍾,就這兩分鍾的路程,我為申請妻子見義勇為的認定,跑了12年。』孟榮國說。
孟榮國的奔走終於有了回音。興仁縣政府為解決此事,兩次專門召開由當地政法委、綜治、民政等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2011年11月22日,興仁縣綜治辦作出決定,追認謝遠鳳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2012年11月7日,興仁縣政府又作出了《關於追認並授予謝遠鳳同志「見義勇為公民」稱號的決定》。該決定稱,謝遠鳳是在他人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的危急時刻,將個人安危置之度外,義無反顧地挺身而出,根據《貴州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公民表彰獎勵規定(1994)27號》(以下簡稱27號文),縣政府決定追認謝遠鳳為『見義勇為公民』。
□追償
『政府說只補助3510元』
妻子的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孟榮國並沒有就此放下,因為他查詢興仁縣政府認定妻子為見義勇為的依據發現,27號文中第四條、第六條明確提出,對見義勇為公民犧牲人員,應按因公(工)死亡對待,並依照相關規定對其家屬給予撫恤。
孟榮國認為作為見義勇為犧牲者的家屬,應該得到撫恤補助。2012年7月19日,國務院轉發了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2012)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更讓孟榮國堅定了自己的想法。
39號文第3條規定,『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統籌解決;尚未建立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孟榮國認為,39號文在2012年7月19日發布,妻子在2012年11月7日被興仁縣政府認定為見義勇為公民,妻子的死,應該屬於該條款中最後一種『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情形,故應『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放一次性補助金』。
經核算,按當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萬元,乘以20,再加上40個月少尉軍官每個月5000元,孟榮國認為,其應拿到58萬元的撫恤補助金。
孟榮國據此向興仁縣民政局遞交了《見義勇為傷亡人員一次性補助發放申請書》,民政局簽收並上報了興仁縣政府。
然而,孟榮國並沒等來給予其撫恤的結果,『上周,縣政府有領導跟我說,政府可按謝遠鳳身亡時的撫恤標准補助我,一共是3510元,還說「愛要不要,不要就算了」,還威脅說我要再找,就撤銷對我妻子見義勇為的認定。』
昨日下午,孟榮國稱,他沒接受這個解決方案,『我只想要回一個見義勇為犧牲者的尊嚴,現在我很絕望,妻子為他人犧牲不僅難以獲得尊嚴,還面臨著僅僅獲得的一個榮譽稱號還會被撤銷的問題。』
□回應
『正考慮是否撤銷認定』
孟榮國的申請及長期不懈地奔走,也讓興仁縣綜治、民政及縣政府的領導十分為難,原來負責該事的常務副縣長范國美經請示縣長後,將該事轉給了分管信訪的副縣長靳龍方。
10月16日下午,靳龍方在短信回復中指出,關於謝遠鳳見義勇為一事,目前尚有爭議。
靳龍方指出,對『見義勇為』的認定政府雖發了文件,但因孟榮國通過媒體反映訴求及其主張,引起了相關領導重視,自己初步調查認為,政府在謝遠鳳『見義勇為』決策程序中存在問題,正在考慮是否撤銷認定。如撤銷,將啟動重新調查、公示、會議研究是否認定等程序。
靳龍方還稱,此前,興仁縣常務副縣長范國美曾認真組織民政局、政法委等部門領導共同研究,並將具體意見告知孟榮國,但孟不認同。矛盾焦點在於『執行什麼時候的政策』。縣政府認為,應按謝遠鳳亡故時國家政策執行,孟榮國則要求按現行政策執行。
靳龍方認為,對於孟榮國的希望可以理解,但孟榮國還對范副縣長說了一些攻擊性的話,還上網反映訴求,故自己在初步研究後給出兩點意見,一是認為范國美的處理意見是正確的,二是『見義勇為』決策程序存在問題,且有些支橕材料真實性存疑,正在考慮是否撤銷重新調查。
此外,靳龍方承認政府答應一次性撫恤補助3510元,但未給出政策依據。靳龍方還表示,『如果孟不再纏訪,我不想撤銷。他到法院起訴也好,申請上級復查也好,我們服從裁定。畢竟死人了,死者無辜。』
-專家說法
兩個依據均具法律強制性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衛東分析稱,因為犯罪分子沒抓到、時間已經過去很久了等原因,均不能成為對見義勇為行為不予認定的理由。楊衛東分析,國家39號文應屬於國家規章,而貴州省出臺的27號文應屬於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同法律法規一樣,也需要遵守,並具有強制性』。
楊衛東認為,孟榮國可以依據39號文及27號文來申請見義勇為撫恤補助。其分析興仁縣政府的回應後稱,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追訴時效上,『是適用謝遠鳳死亡時的政策,還是適用謝遠鳳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公民時的政策,我個人認為,應該按照謝遠鳳被認定為見義勇為時的時間算。另外,39號文也沒明確提出,發生在規章頒布之前的見義勇為行為,就不能依據其撫恤標准及政策進行。我認為孟榮國是可以依據39號文,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的。』
關於雙方至今相持不下的爭議,楊衛東指出,孟榮國可以采取向當地法院起訴,或者向上級政府機關申告。『當然,目前各地仍存在行政案件立案難等問題,如果孟榮國起訴遭遇立案難,也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