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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11日我就滿50歲到退休年齡了,還有59天。”提到退休,在深圳打工22年的彭小梅沒有一絲輕鬆,反而是焦慮地一天一天倒計時。因爲對於她而言,滿50歲意味着失業,而且沒有任何養老保障。
彭小梅在深圳市寶安區一家生產揹包揹帶的縫紉廠打工。今年上半年,廠裏幾名年滿50歲的女工突然被廠方要求離職,理由是到了退休年齡不再繼續聘用。幾名工人沒有拿到任何經濟補償,而且因爲社保未繳滿15年無法領取養老金。其中一名女工最終通過法律程序僅獲得了6000元補償金。同事的遭遇讓彭小梅感到不安:今年12月,她就到退休年齡了,而社保也未繳滿15年,辛苦到頭就落個這樣的“老無所養”嗎?
彭小梅告訴記者,她1992年進廠,剛開始在車間做縫紉女工,1995年升任車間組長,到現在已經工作了22年。1999年1月,《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開始實施,廠裏只給少數幾個“有關係”的員工參加了社保。2001年11月,彭小梅作爲車間組長,成爲廠裏較早的一批參保員工。
“我們對於社保一無所知,廠裏給買就買,廠裏不買也沒有人去爭取,現在快退休了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彭小梅的同事被要求退休後,她找到廠裏要求補繳1999年到2001年的社保,廠裏以沒有政策規定爲理由拒絕了,彭小梅轉而到深圳人社局諮詢,得到的回覆是過了兩年追訴期,不予受理。彭小梅可以個人延繳兩年,繳滿年限後領取退休金。
彭小梅算了一筆賬,依照目前深圳市個人參保繳費標準,個人繳費每個月要交1032元,每年還會上浮,交滿兩年大約需要3萬元。“滿50歲後不能在工廠繼續上班,到時候連收入都成問題,要如何負擔這3萬元的社保?”彭小梅一臉焦急。
在深圳續保負擔太重,那麼轉回戶口所在地是否可行呢?記者瞭解到,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彭小梅表示她沒有考慮過回老家領取養老金,一方面從來沒有參加過新農保,對老家的政策不瞭解,另一方面爭取補繳是自己的合法權益,爲什麼要放棄?
彭小梅尚且可以選擇延繳兩年在深圳領取退休金,但是更多的工人連這項選擇的權利都沒有。
今年4月,剛滿50歲的肖葉青被告知必須退休了。但是她發現,“退休”意味着失業,失去經濟來源而且沒有任何養老保障。由於社保只繳了8年,肖葉青無法在深圳領取退休金,而且因爲不滿10年,也不能延繳。留給她唯一的選擇是一次性支取個人賬戶累積的8000元。肖葉青工作的製衣廠裏和她同樣情況的員工有22名。
“以後該怎麼辦?”對於這個問題,肖葉青只有一臉的茫然和不知所措。農村以前說養兒防老,但是自己起早貪黑、省吃儉用拉扯大的兩個孩子纔剛剛走出校門,怎麼能把養老重擔壓在他們身上?在城市辛苦工作20年,最後就拿這8000元,如何養老?
在和肖葉青的交談中,她反覆地問着記者一個問題:你們能幫幫我嗎?
調研發現———
外來務工人員社保權益維護難
“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外來務工人員面臨着和彭小梅、肖葉青相同的困境。”深圳勞工組織“螢火蟲”的主要負責人蘇媛介紹,許多外來務工者不瞭解社保政策,都是臨近甚至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發現自己不能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纔去瞭解政策,與不同單位交涉補繳社會保險問題。這個時候,因時過境遷,受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等證據因素影響,部分勞動者已經無法實現補繳的目的。
螢火蟲機構爲了掌握深圳老一代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障情況,曾對深圳存續時間超過12年且用人規模在500人以上的工廠開展調研,對象鎖定爲在深圳工作時間超過10年的非戶籍勞動者。從對33家企業、超過700名外來工的抽樣調查結果來看,97%的企業都爲員工參加了社保,其中五成企業是全員參保。蘇媛表示,近幾年來,隨着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落實,外來務工人員的參保情況有了很大改觀,但問題仍然存在,尤其是40歲以上的老一代外來務工人員,他們很有可能到了退休年齡無法繳滿15年,仍然無法領取養老金,從深圳的案例看來,工人們想要追討社保困難重重。
蘇媛給記者講了深圳的一個案例。去年4月,深圳寶德玩具廠的380名員工向社保部門發出聯名舉報信,要求社保部門責令工廠爲員工補繳入職以來的養老保險。根據員工的說法,2001年,寶德廠爲員工購買過一次養老保險,但是交了一個月後又全部退掉。直到2008年,工廠才集中爲員工購買養老保險,但也僅限於管理層。普通員工購買需要申請,廠內還規定男工年滿55週歲,女工年滿45週歲才繳納。這意味着到了退休年紀,員工可能因無法繳滿15年社保而不能領取養老金。工人們擔心自己退休後的保障,在發出舉報信後,積極與公司協商談判,後來廠方妥協,書面申明願意按照法律規定操作。
但是這一協議並沒有最終解決問題。《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認爲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爲其繳納養老保險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這條規定限制了工人追繳超過兩年的社保。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並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這意味着允許勞資雙方協議補繳,但是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然無法辦理。
“我們一直在嘗試幫助工人主張社會保險權益,但是目前尚沒有成功的案例。”蘇媛無奈地指出:兩年的追訴時限,讓彭小梅、肖葉青這樣的工人無法追討工廠欠繳的社保;協議徵繳實施細則遲遲不出臺,讓寶德廠的幾百名工人雖然手握工廠的同意書,卻只能陷入無盡的等待中。(韓柳潔)
(來源:人民政協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