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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常生活中,一些公共經營場所如飯店、酒店、商場、超市等都會提供一定數量的免費停車位,這些經營單位會安排工作人員管理停車場。如果人們將車輛停放於免費停車場內,發生車輛損壞或財物丟失,停車場經營單位是否需對此承擔法律責任?近日,天津敬東律師事務所就代理了一起這樣的官司。
近日,高某外出時將自己的汽車停放於由科林商廈公司經營的免費停車場內。當日中午,該商廈內某一商鋪老板萬某因堆放在高某車輛前方的家具起火,造成高某的汽車前部被燒毀。高某為維修涉案車輛,花費維修費用8萬多元。火災事故發生後,高某以科林商廈公司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為由,向其索賠涉案車輛維修費用。科林商廈公司以高某免費停車且停車有違規情形為由拒絕賠償。高某在與科林商廈公司協商無果後,訴至法院,訴請科林公司賠償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83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高某將涉案車輛停放於科林公司經營的停車場內,高某和科林商廈公司已經就涉案車輛成立了保管合同關系。庭審中,科林公司雖然辯稱涉案車輛車損實際賠償人是商鋪老板萬某,但本案系保管合同關系,不是侵權法律關系,因此科林公司的辯稱並不能免除自身對涉案車輛車損的賠償義務。
另外,科林商廈公司認為高某不聽從停車場管理人的勸阻,違規停車,科林商廈公司已經履行了保管義務,但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支持。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天津敬東律師事務所羅承菊律師告訴記者,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這個案件中,高某和科林商廈公司締結的保管合同真實合法有效。科林商廈公司表示涉案車輛為免費停車,而且高某不服從停車場管理,違規停車。但科林商廈公司未能就其主張提供有效證據支橕,最終導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