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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切實加強“兩個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全市各級法院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將建立終身責任制,領導幹部在任期內發生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問題,不因發現的時間、工作崗位或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的仍須按《辦法》規定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辦法》對各級法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承擔的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進行了區分和細化。在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辦法》明確規定,把各級法院紀檢組及負責人作爲追責對象,除作爲領導班子成員應追究的責任外,對於出現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不及時報告或糾正處理,或責任追究不力以及發生重大工作失誤、工作事故等問題的,必須追究紀檢組及負責人相應的監督責任。
《辦法》還把各級法院領導班子及成員在審判執行中心工作及其他管理工作中必須履行的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納入責任追究範圍,明確規定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的,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腐敗窩案串案或一年內連續發生腐敗案件或重大負面事件的,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經、審判管理等制度弄虛作假的,違反“三重一大”決策有關規定致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等10種情形給予責任追究。
(來源:重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