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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基層是各類社會活動的主要場域。國家法律貫徹執行得如何,民主法制建設進展得怎樣,基層是“晴雨表”。基層法治建設在法治中國建設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法治中國建設整體推進的基礎環節。
隨着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定和實施,我國基層法治建設不斷加強,區域法治建設蓬勃發展。各地法治建設的實踐探索,爲法治中國建設積累了寶貴經驗。當前,我國正處在改革攻堅期和深水區,各類社會矛盾疊加,經濟形勢錯綜複雜。面對一些法律制度尚待完善、法律權威還未真正確立的社會現實,強化法治觀念,並注重從基層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具有重大而緊迫的現實意義。
基層法治建設既包括法律制度貫徹執行和落實的內容,又包括實踐探索、經驗總結和提升的內容。從基層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既能加強法律的執行力,又有助於促進地方創新和開展法治實踐。首先,要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和憲法法律權威,以法律的有效實施和羣衆合法訴求的有效解決爲基準,不斷提高全體社會成員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其次,鼓勵基層法治實踐探索,對實踐探索中的有益創新和做法及時總結推廣。第三,着力解決基層法治中存在的普法走過場、執法有彈性、司法看對象和執法司法公信力差等問題。堅持執法爲民、堅守法治、秉公執法、公開公正,規範和完善行政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提高隊伍素質,全面提高基層司法機關公正履職能力,提高基層羣衆依法管理社會事務、經濟文化事務和自身事務的能力。第四,各級領導幹部應強化法治思維,增強法治意識,堅持羣衆路線,堅持實踐觀點,注意提升依法辦事能力,注重地方良好法治環境的營造。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激發基層法治的活力和生機,加快法治中國建設進程,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實現提供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單位:甘肅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人民日報》( 2014年10月22日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