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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民法、婚姻法有關條款解釋(草案)的說明: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有正當理由的也可選取其他姓氏。
民法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信春鷹表示,實踐中存在對上述規定理解和執行不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標准也不同。
也有些公民因恢復祖姓、由他人撫養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姓氏。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
信春鷹說,此次解釋(草案)內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姓氏: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可根據本民族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專家解讀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學研究所研究院雷頤認為,從法律上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更多是為了體現男女平等,並不是為了限制公民選取其他姓氏。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關於公民享有姓名權的規定,與婚姻法的規定角度不同,兩者並不矛盾,也並沒有禁止公民選取其他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