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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津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環境污染案件,被告人排放的廢物超標達5839倍。法院通過對此類行爲予以嚴懲,依法保護了羣衆的生活環境,維護了公共衛生。
2013年4月初,被告人林某夥同他人租賃津南區八里臺鎮劉某村居民孫某的廢舊廠房從事油罐車清洗油罐工作。其間,被告人通過水槍將高溫蒸汽注入油罐內清洗罐內雜質,後將含有柴油和油泥的污水通過院內暗道排入院南側沒有任何防滲透和淨化措施的滲坑內。同年7月31日,環境保護部門查獲被告人林某的蒸餾作坊,並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治理、消除污染。然而被告人在同年8月11日停業期間,仍違法經營有關清洗業務,經環境監察部門鑑定,被告人林某蒸餾作坊旁滲坑內污水石油類濃度達到58400mg/l(執行標準爲10mg/l),嚴重超標5839倍,依《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該污水屬危險廢物,對土壤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結合上述證據,津南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坑塘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水,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爲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