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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本市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日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實施《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並發布三起典型案例。
2013年1月至2月,宋某購置兩輛罐車,指使孫某、劉某、孫某某等人多次將鋼廠除鏽劑廢液以及汽車廠廢水拉回,傾倒在宋某租用飯店院內的存放池、飯店院內下水道、村外水渠邊造成污染。法院認為,宋某、孫某、劉某、孫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孫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孫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張風某自2008年起未經主管部門批准許可,在靜海縣子牙鎮自家院內從事電鍍生產,僱傭張新某、孟某某,將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倒入院內滲井滲入地下。法院認為,張風某、張新某、孟某某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張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張新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薛某某是靜海縣金屬加工廠經營者,胡某某負責銷售和污水處理。2013年6月,該廠污水處理設備發生故障,為不影響生產經營,薛某某讓胡某某疏通廠院內備用下水管道,將廢水通過該管道直接排放到廠東側坑內。經查酸洗水洗槽內廢水屬於危險廢物,總鐵含量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限值229倍。法院認為,薛某某、胡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薛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胡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齊躍律師認為,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擴大污染認定范圍,降低入罪門檻,加大對污染環境犯罪懲處力度。本市高級法院對污染物認定、污染標准適用、單位犯罪認定等提出指導意見,具有積極意義,對環境污染犯罪保持高壓態勢,避免以罰代刑,同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犯罪情節、後果一般,確屬初犯偶犯,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危害結果擴散或加劇的,適當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