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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美麗天津“一號工程”已實施近一年。本市法院始終堅持對危害環境犯罪行爲依法嚴厲打擊的方針,及時懲處了一批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案件和犯罪分子。昨天,市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一年來審理環境污染案情況,併發布實施《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
2013年11月,靜海法院作出本市首例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判決。此後,全市法院陸續受理一審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43件,截至今年7月,已審結38件,處理犯罪嫌疑人71人。其中37案69人被處以刑罰,1案2人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在作出判決的案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實刑)以上刑罰的45人,佔65%以上,判處罰金總額達24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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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牟利,僱人亂倒工業廢水
寶坻男子宋某某爲牟取個人利益,在無處理危險廢物資質能力的情況下,購置兩輛罐車,僱用孫某爲司機;劉某、孫立某爲跟車小工。自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25日,宋某某指使此三人,多次將唐山市兩冷軋鋼廠的除鏽劑廢液及一汽車零部件廠的廢水拉回,傾倒在宋某某租用的林亭口鎮永春飯店院內的存放池及塘承高速公路寶坻界內等處。2013年2月25日,當孫某夥同劉某在塘承高速上行K43+550處傾倒廢液時,被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認爲,宋某某、孫某、劉某、孫立某的行爲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幾名從犯也被各判刑罰。
重金屬廢水倒入院內滲井
靜海男子張風某自2008年開始,未經主管部門批准許可,在靜海縣子牙鎮小黃莊村自家院內從事電鍍生產,利用鹽酸等化學物質對樂器零部件進行電鍍,並僱用被告人張新某、孟某某一起生產。其間,三被告人將電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重金屬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倒入院內滲井。2013年9月15日,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清查時,發現三被告人從事污染環境的電鍍生產,當日將三人抓獲。
法院審理認爲,張風某、張新某、孟某某的行爲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主犯張風某有期徒刑二年半,並處罰金四萬元;幾名從犯也被各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