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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家電力工程公司總經理祝某某被指控收受522萬元鉅額賄賂,爲他人牟取不當利益。原審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檢察機關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誤,且量刑畸輕,提起抗訴。今天上午,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原審法院認爲,祝某某的行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具有投案的主動性,認定其自首。鑑於其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可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市檢二分院抗訴認爲: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祝某某屬於受委派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以受賄罪對其定罪處罰;二、祝某某不構成自首行爲;三、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錯誤,祝某某收受天津興渤海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賄賂36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