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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報10月15日報道的《利用職權拿錢替人『辦事』》一案,於日前由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某因犯有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宋某原系本市商務委員會某處室副處長。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宋某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大港一加油站企業法人變更、遷建延期、重新選址的審批過程中,受該加油站總經理竇某的請托為其謀取利益。2010年8月,宋某以借為名收受竇某現金10萬元。此後,宋某又於2010年8、9月間,在為一家石化公司辦理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准證書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受該公司王某的請托為其謀取利益,先後分三次收受王某現金1.5萬元及內存2000元的銀聯卡一張。
2012年2月至8月間,宋某再次利用其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違反相關規章、行業規范的規定,通過單位一名同事,為一家儲運公司在辦理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過程中提供方便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分四次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請托人戴某現金共計2.8萬元。後經群眾舉報,檢察機關在掌握其受賄2.8萬元事實的基礎上,對宋某進行調查,宋某交代了上述受賄事實。案件審理期間,宋某退繳贓款14.5萬元。(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吉學剛)